■ 背景
污染企业搬迁土壤需“消毒”
200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其中规定: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原址进行土壤风险评估和修复。
环保部近日下发《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于拟开发利用的关停搬迁企业场地,未按有关规定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流转;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的,禁止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对暂不开发利用的关停搬迁企业场地,要督促责任人采取隔离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今年4月18日,环保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了2005-2013年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结果显示,我国工业企业用地中有高于30%的土壤受到污染。
根据《污染场地修复技术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按照处置场所,可分为原位修复和异位修复。场地本身具备原位修复条件时(如产地较为空旷,地质结构相对简单,渗透性较好等),建议优先选择原位修复技术。异位修复技术的修复周期短,修复效率高,且修复效果好,但存在挖掘和设备使用维护费用高的问题。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