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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妇停棺16年成干尸:警方称喝药自杀 胃中未发现毒物

唐德清,南充市营山县清水乡老银村人,1998年10月28日深夜被人发现死在家中。同年7月15日,营山县公安局向死者家属出具了一份“死亡鉴定结论告知书”:经本局调查,唐德清之死系自服有机磷农药3911中毒死亡。

  案件焦点

  自杀还是他杀?

  警方调查结论系服毒自杀 家属控告同村杨某故意强奸杀人

  “胃里没有农药味,怎么就确定女儿是服毒自杀呢?”唐书全对警方结论表示怀疑。他不相信女儿会自杀的理由还包括,女婿在铁路系统上班,家里经济条件不错。据王全生回忆,唐德清死前一天下午,还和其大儿媳妇打闹说笑。

  唐德清死后,当地乡政府和村委会曾组织其家属单方面进行过两次调解。记者在这份落款1998年11月5日的“关于清水乡老银村4社唐德清与杨某民事纠纷协议书”上看到这样的记录:杨某出于人道主义,经村、社和当事人协议的意见,一次性解决捌仟元正,包括小孩的抚养费和丧葬费。不过,这份协议书上无当事人刘永和(唐德清丈夫)与杨某的签字。唐书全说:“我承认我们当时拿了8000元钱,但我们不相信警方的结论,所以没签字。”

  接下来,死者家属开始向警方控告“杨某故意强奸杀人”。1998年11月23日,营山县公安局向死者家属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同年12月7日,营山县公安局出具“不予立案复议决定书”。

  1999年,法医曾对唐德清进行第二次尸检,并取走了死者部分肝、阴道和肠组织。同年6月,公安部出具物证检验报告。记者在这份报告上看到,唐德清的肝上检测出有机磷农药3911。

  同年7月15日,营山县公安局向死者家属出具了一份“死亡鉴定结论告知书”:经本局调查,唐德清之死系自服有机磷农药3911中毒死亡。但该结论仍未打消死者家属的疑虑。

  今年5月22日,营山县公安局在网上就唐德清死亡一事作出公开情况说明称,通过尸检分析,可以排除他人打击致死以及捂口、鼻或卡、勒、扼颈部引起唐德清机械性窒息死亡,而根据唐德清双侧瞳孔缩小,鼻腔内有大量分泌物,口内有异味,气管内有大量泡沫状分泌物,十指(趾)甲床发绀;胃粘膜充血、出血,并伴有特殊气味等说明唐之死应是中毒引起的死亡。

  这份“情况说明”还称,不予立案的决定系依法作出,且对于死者遗书笔迹的鉴定、死者肝组织的毒物鉴定结论均系第三方依法作出,佐证了唐德清死亡事件为自杀而非他杀,因此,对于唐德清死亡事件不予立案的决定合法、有效。

  “情况说明”还称,第一次尸检提取物最后送至南充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部门进行毒化鉴定,但由于其设备条件有限,在提取的胃组织中未查出毒物。

  66岁的唐书全至今仍坚持女儿不可能是服毒自杀。他和儿子唐德洪说,接下来准备请法医对女儿遗体进行第三次尸检。不过,营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队长蹇凯表示,警方几乎不可能再进行第三次尸检,因为鉴定结论早就出来了。

  • 责任编辑:单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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