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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伟星涉黑一审获刑20年 曾找人泼硫酸报复法官

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2014年5月15日下午,被告人胡伟星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一审宣判。

  法院严格依照新刑诉法的规定,确保审判依法开展

  法院在审判中全面保障被告人等各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尽管本案不是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情形,但为了充分保障各被告人的辩护权利,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征求了13名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意见,经其本人同意后,法院为其中9名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此外,法院还为不能熟练使用普通话交流的部分被告人聘请专门的客家话、广州话翻译,全程参与开庭审理。

  适时召开庭前会议。为公正、高效审理好本案,2013年10月14日,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在审判长主持下,就案件程序及部分实体性问题广泛征求公诉人、被告人以及辩护人意见,并耐心回答了被告人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各项申请以及意见均作了详细记录,并引导控辩双方就部分影响案件审判的重要问题进行了交流,厘清了双方主要意见和观点。

  严格遵循依法、公平、公开原则审理案件。此案庭审共耗时37个工作日。开庭中,根据辩方申请,法庭在庭审调查期间启动了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调查。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的结论

  本案被告人在庭审中称有刑讯逼供情况,法院认为,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收集合法性方面的证据,证实本案并没有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的情况;由于本案的大部分被告人在被拘留后羁押在侦查机关办案中心数天至十天不等,存在程序瑕疵,故对于该部分被告人在被拘留后送看守所之前在办案中心羁押期间的供述,法院不采纳作为本案证据使用;此外,对于被控有涉黑罪名的被告人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讯问笔录,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故对于该部分没有同步录音或者录像的供述,法院不采纳作为本案证据使用。本案查明事实所采用的证据均为合法、有效的证据。

  有两点需要具体说明的问题:

  关于被告人胡仕容的辩护人提出胡仕容的背部瘀斑系被刑讯逼供所致的问题,经查,胡仕容于2012年9月4日被提解出所,根据其该次的《在押人员体表检查表》显示,从看守所内提解出所时和送押回所后均记载“自述因感冒刮痧至背部有两处瘀斑”,并非是胡仕容出所时记载体表正常,回所时记载背部有瘀斑的情况。胡仕容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胡伟星提到在提审回所体表检查结果“左手上臂有淤血”的问题,经查,2012年7月18日,胡伟星被提解出所,次日凌晨其回所时,体表检查记录为“左手上臂有淤血”。对于这一情况,本案侦查机关以及当时羁押被告人的看守所作出解释,说明胡伟星在审讯期间存在多次故意用戴在手上的手铐撞击头部和利用上厕所机会企图撞墙的行为,该伤情是被办案民警制止时拖拽手臂所致。看守所民警亦证明,胡伟星当时未反映存在刑讯逼供行为,其左手臂的瘀血痕迹仅有一个手指印大小,符合手指用力拖拉导致。故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胡伟星手臂伤势系被刑讯逼供所致,胡伟星及其辩护人的相应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 责任编辑:郑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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