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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4月施行
不买工伤保险
也按保险赔偿
3月27日,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将于4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办法》规定,工伤认定将实行案例指导制度,以有效提高工伤认定质量,减少工伤认定的行政争议。据悉,将工伤认定引入案例指导的办法,在全国可能算是首例。
■三湘华声全媒体记者 李琪
新法亮点
扩大范围
和2004年颁布的《《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相比,新修订的《办法》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新规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当按规定参加工商保险。
不买险也按险赔偿
用人单位如果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或者少缴纳保险,发生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用人单位依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储备金比例有变
《办法》还适当提高了工伤保险储备金集中比例。在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两级统筹下,统筹地区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额的10%提取储备金,自留部分由原来的7%改为5%,向省上解由3%调整为5%。
工伤认定实行案例指导
根据新规规定,湖南省社保行政部门将选择工伤认定典型案例经省政府审查审定后发布,社保报行政部门处理相同的工伤认定事务,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应当参照已经发布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