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夜总会女友出资整容 购置貂皮大衣
许安表示赃款用于个人消费,而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许安是她的男朋友,她认识许安后,2005年到2008年期间,许安经常给其买一些东西,有时也会给一些现金。
2008年高某因为吸毒被送往强制戒毒所一年,2009年回来以后收入来源和以前差不多。2010年,高某搬到了许安给其提供的安定门外的房子居住,许安把自己的三张工资卡都交给了高某,许安每月的工资总计大概15000元至16000元左右,这些钱都由高某自由支配,不用跟许安说。
除此之外,如果高某再需要花什么钱,就会向许安要,许安可能就直接帮高某付款。许安给的工资卡主要用于高某平时的个人花销,另外高某也会把里面的钱转一部分到她名下的建设银行卡里。
许安给高某买过3万多的貂皮大衣,还出了一部分钱给高某买马自达3型轿车,高某做整容时许安也出了一部分钱,此外高某买一些奢侈品的包和衣服,许安有时也会帮其买单。
法院审理 构成受贿罪 因退缴赃款从轻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许安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法院认为,鉴于许安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退缴了全部赃款,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许安有期徒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