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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答复“拒绝同性恋成立组织”:有悖精神文明建设

省民政厅认为,同性恋组织不在直接登记范围内,且与目前社会主流不相容;小寒的诉讼请求是,民政厅撤销上述回复,并就“同性恋与我国传统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悖”这一“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进行书面道歉。

  【市民声音】

  曾卫,24岁,大学生 民政部门的说法也没错,现阶段肯定不可能成立官方认可的同性恋组织的。现在一般的公众对同性恋采取比较回避的态度,更多的是对这个群体的陌生和不理解。尽管部分人认可同性恋,自由的性取向觉得没什么。但从整体氛围来说,从整个传统文化来说,对同性恋的接受程度还是不大的。所以只能同情小寒,希望社会给同性恋者更多宽容和关爱。

  党博,28岁,公司行政人员 小寒的行为是想让大众认同他们这第三类人,消除公众的歧视,为同性恋群体争取“地位”,出发点是好的,但目前想获取政府部门的“认可”还不太可能。世俗的眼光,以及社会与公众的“歧视”在影响民政部门的决定。

  邹理,30岁,大学生村官 这是一个趋势,只是现在主流社会的价值观还不能接受此种现象,法律也还没有走到那一步,同性恋者还需要继续努力。可能总会有那么一天,但我觉得在中国要比在国外走得更艰难吧。我支持同性恋者继续向政府申请。

  刘梅,40岁,宿舍管理员 同性恋,那是你们年轻人的事。我们这一辈的不懂这个事情。

  【专家交锋】

  公众对同性恋的认识已经成熟

  李银河:(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

  目前,我国法律还不允许同性结婚,但我认为这与成立同性恋社会组织并没有太大关系。我国宪法规定,每个人都有结社的自由,这应该是每个人的宪法权利。

  我在2007年曾做过一个“公众对同性恋态度”的调查,调查样本量为400人,长沙也在样本采集范围之内。结果显示,现在公众对同性恋是很宽容的,好几个指标都超过西方。其中有91%的受访者认为同性恋与异性恋应当有同等的就业机会,这个数据在美国和香港都是86%;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受访者认为同性恋和异性恋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因此,我认为现在公众对同性恋的认识已经成熟了,时机也成熟了。

  美国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已经有600多个同性恋组织,他们主要做的是同性恋知识以及防性病知识的宣传活动。我认为中国的同性恋组织应该也是做这方面的内容,同时这个组织也是他们维护自己权益的一个机构。如果他们的确做了任何违法的事,再取缔也不迟。

  以婚姻法驳回不妥但主流道德观不认同

  张永红:(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

  第一,小寒所申请的组织是同性恋性质的组织,但并不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更不是以同性缔结婚姻为目的,所以,他并不违背婚姻法。婚姻法只规范婚姻的缔结、维持和解散这样的社会关系,所以用违反婚姻法来否定这个组织的合理性,跟组织本身的目的和内容不搭界,所以这个理由我觉得不妥当。

  第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组织是不能成立,我认为这一点是站得住脚的。道德是有历史性、地域性和时代性,有主流和非主流之分。就此而言,在中国这个特定的地域,在现在这个时代,我们的主流道德观还是不认同同性恋行为的,所以,成立这一个同性恋组织在当下的中国是违背主流道德观。因此,民政部门以此为由,不批准这个组织的成立,这一点是站得住脚的。

  • 责任编辑:晃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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