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资讯 > 大公社会 > 社会要闻 > 正文

热闻

  • 图片

河南官员酒驾撞死警官 送医后喊:拿酒来(图)

事发13小时后(2013年2月12日上午10点30分),王浩斌自河南洛阳正骨医院向沁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打电话,自首自己是肇事车辆豫HGX444号本田越野车驾驶员。督查报告称:警方办案人员与顶替者拜林龙上演的这出“闹剧”为王浩斌逃避抽血测酒精提供了机会。

  检察官批办案警员弄虚作假

  不仅死者张学林亲属对该起交通事故提出诸多质疑,负责调查此案的焦作市检察院督察专员张南京也认为沁阳市公安局案件承办人在办理此案时存在诸多不正常的情况,并直指办案人员弄虚作假。

  王南京在其督查报告中写道,从公安机关调取的录像资料中发现,事故发生当晚21点24分,沁阳市公安局事故科该案承办人范伏生即到达事故现场并开始录像,肇事人王浩斌及其同车的乘坐人均在现场。和中兵、范伏生等在现场的交警,完全可以对包括王浩斌在内的人员进行控制并抽血化验进行酒精检测,以确定日后肇事者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然而,沁阳警方却称“王浩斌肇事后弃车逃逸”。公安机关的这种做法完全是人为的故意歪曲事实、掩盖真相、混淆视听。

  督查报告指出,从沁阳警方移送的王浩斌交通肇事案侦查卷第13页、拜林龙包庇案侦查卷第13页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显示,事故发生当晚(2013年2月11日),案件承办警务人员和中兵、范伏生即已明知王浩斌是此事故的当事人并查阅了王浩斌的身份证,记下了王浩斌的身份证号码,下达了扣留其肇事车辆的法律文书。在这种情况下,办案民警和中兵却在交通事故发生的4个小时后(2013年2月12日凌晨零点30分左右)找到事故顶替人拜林龙问:谁是肇事司机?紧接着又将顶替者交通局职工拜林龙送去作酒精检测,半个小时后(2013年2月12日凌晨1点09分)办案民警和中兵、范伏生将拜林龙带到事故科连夜突审,并且一直突审了10个小时,到12日上午的11点半才问出真相:王浩斌是肇事司机。

  督查报告称:警方办案人员与顶替者拜林龙上演的这出“闹剧”为王浩斌逃避抽血测酒精提供了机会。

  督查报告还写道,办案人员弄虚作假还表现在堪察笔录上“阴阳”两面和漏洞百出。具体表现在,2013年5月8日、6月7日沁阳市公安局移送沁阳市检察院对王浩斌因交通肇事提请批捕的案卷中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显示:王浩斌肇事后车辆变速杆停留位置是(),即空白。而2013年5月15日沁阳市公安局移送沁阳市检察院提请批捕拜林龙的案卷中同一份现场勘查笔录却显示:王浩斌肇事后变速杆停留位置是(五档)。

  督查报告指出,肇事当晚9时许,肇事车辆行驶状况是:无路灯、视线差、路面冰雪状,挂五档,速度快。显然一个正常人是不可能有此行为的。王浩斌是否因为酒后才出现这种疯狂状态?这一问题,对其定罪量刑时,均可作为直接证据予以参考。然而,在这个关键问题上,沁阳警方移送沁阳检察院的材料时相对不同人同一份材料却出现了“阴阳”两个面孔。沁阳警方人为造假试图袒护王浩斌的目的不言而喻。

  督查报告说,同一份现场勘查笔录在认定伤亡情况时,移送王浩斌的卷中没有急救医疗人员的签名,移送拜林龙的卷中,急救医疗人员中却又赫然显示“买应”的名字。拜林龙不在事故现场,不是肇事司机,也未受伤,案件承办人为何要造假呢?

  报告最后强调,沁阳市公安局相关承办人员故意弄虚作假,以假充真、掩盖真相,客观上起到了毁匿证据的作用,为下步对王浩斌定罪量刑在证据上人为的设置了障碍,造成了受害人上访,人民警察形象被污损抹黑的严重后果。

  焦作市检察院督察专员张南京和记者聊天提起此案时十分气愤的说,一个小小的交通肇事案让沁阳市公安局搞的乌烟瘴气,剪不断,理还乱,成了一团乱麻,公安局提供的材料几乎都是假的。

  针对该案件当事人家属及检察官提出的相关问题,沁阳市公安局以该案已移交沁阳检察院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请求。(记者 吴扬 刘鹏)

  • 责任编辑:晃彦

人参与 条评论

微博关注:

大公网

  •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