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建百余间房引诉讼
合同签订之后,陈全林依约拆除了房屋和猪圈,爱新觉罗家族也每年定期支付给陈全林3000元钱。直至2009年,陈全林主动提出“这钱我不要了”。恒焱气愤地说:“是他觉得不好意思要了。他盖了这么多间房,全都租出去了,每年收那么多钱的租金,他不好意思再向我们要钱了。”
恒焱说,合同履行之初,陈全林将墓地维护得还不错。可是,在2005年前后,他开始在墓地的外围盖房。对于这一行为,爱新觉罗家族并没有阻止。“这块地大着呢,他盖几间房并不明显,而且也没有影响我们对墓地的使用。”恒焱说。可正是这种默许,让陈全林无顾及地陆续扩建,直至房屋建到了墓地的最核心之处,形成了百余间房屋群。这时,爱新觉罗家族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爱新觉罗家族认为陈全林建房违反了合同约定,他们多次提醒他不要再建。可是,房屋数量依然每年增加。“每次,我们说你不能再盖了,他就应付我们说‘不盖了,不盖了’,可说完了他照样还是盖。”恒焱说。对此,陈全林的解释是:“我2009年以后就没再收到钱款,所以,也不必再遵守合同。”
因为与陈全林协商不下,爱新觉罗家族一气之下将其诉到法院,要求陈全林拆除在墓地上违反合同建造的全部房屋,并将墓地恢复原状;撤销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陈全林返还爱新觉罗家族已经支付的6万元钱。其实,他们希望通过合同之诉能间接地确认爱新觉罗家族对这块地的使用权。
原告爱新觉罗家族的代理律师曹旭升说:“如果不是打官司,原告还被蒙在鼓里呢。”在陈全林提交的1998年他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协议和民建房审批表中,曹旭升发现了问题:“陈全林自称承包的土地中含爱新觉罗家族2亩多的墓地,可合同上实际只有0.25亩,也就850多平方米,根本不包含墓地。”
法庭上,陈全林坚称自己承包的土地包含爱新觉罗家族墓地:“1998年,村委会考虑我贫困残疾,生活无助,为照顾我,与我签订了承包三产协定书,同意我在承包土地上采取多种经营、发展致富,解决生活困难。我对该土地具有使用权,他们有什么权利要拆我的房子?他们有什么意见,去找乡政府,去找村委会。”陈全林表示,他在这块土地上建房得到了村委会的批准。而且,至今村委会和乡政府都没有通知他拆房子,如果他确实不合规定占用了对方的土地,“为什么没人通知我拆房子?他们说那块土地是他们的,那是历史,是过去的事了”。
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爱新觉罗家族虽有先人曾埋葬于该地块,但目前在该地块上未发现历史形成的墓葬,该土地范围内现有坟头均为1999年及此后迁移或新葬形成。1997年7月21日发布并施行的《殡葬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禁止建立和恢复宗族墓地。原告认为《殡葬管理条例》中有关于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的原则性规定,但尊重习俗与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具有根本性的区别。
法院认为,爱新觉罗家族成员与陈全林在1999年3月签订的协议,均围绕家族墓地的兴建和管理而订立、履行,该协议违反了国家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最终,法院判决爱新觉罗家族与陈全林于1999年3月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无效,驳回爱新觉罗家族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判决书的最后,法官向被告陈全林指出,被告应当认识到善待他人墓葬是基本的为人礼仪,体现一个人的道德和文化修养。这不仅是对逝者的必要尊重,也有助于维持良好的人际关系、减少社会纷争,故被告也应正确认识和评价自身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