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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1·1大火案开庭 被告说完对不起当场晕厥

今年1月1日发生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的一起大火导致尹进良等三名救火的消防员壮烈牺牲。根据杭州市检察院公诉书显示,2012年12月,被告人李丽娟因工作岗位调整、工作琐事纠纷等原因与同事产生矛盾,遂产生以放火的方式泄愤的恶念。

  辩护:不应为消防员牺牲负刑法上的责任

  李丽娟的辩护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邓继祥表示,李有放火事实,但主观上对火灾的损失和严重后果没有预期,对三名消防队员的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系。“她的目标很明确,就是局限在单独存放的废纸板箱。她没有想到那么严重的损失,包括三个消防员的牺牲。她很痛苦,今天在法庭上也是这样的。”

  邓继祥说,消防队员牺牲是救火牺牲的,“如果是当时在场员工牺牲,那李肯定有责任。但结果消防员因为救火牺牲了,李丽娟肯定是没有这种主观故意的。刑法上的因果应当是客观的因果联系,就不能把这个结果归在她头上。”

  邓继祥说,消防员的牺牲我们都不愿意看到,但他们牺牲的原因有很多。首先第一批赶到现场的消防员没有带空气呼吸机,导致不能在第一时间进入火灾现场。其次火灾发生地友成机工也存在消防管理的缺失,“根据该厂的规定,酒精松香等不能放在仓库,但还是放了。另外有一位员工曾用他们的器材救火,但水压不够,就放弃了。”

  今天,萧山1·1大火现场指挥员、原杭州公安消防支队萧山大队队长张志龙也到现场作证。不过,他表示,当天友成的消防设备都是可用的,牺牲的消防员还曾用厂区消防栓局部灭火。而在战友被困的当时,也是有进入救人的条件的。

  张志龙说,如果时间能再回到1月1日,自己还是那个现场指挥员,他还是会下令进入火场搜救战友。

  而1月2日,记者也曾在友成机工现场采访,多位员工向记者表示,该公司前几天还刚刚做过消防演习。

  杭州市检察院公诉人员认为,因果关系就是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发生火灾后,群众和消防人员救火合乎常规,是为阻止火灾造成的损失扩大。“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对烧毁厂房负责,不对消防队员牺牲负责,公诉人不能同意。”

  李丽娟最后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完)

  • 责任编辑:郑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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