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不应为消防员牺牲负刑法上的责任
李丽娟的辩护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邓继祥表示,李有放火事实,但主观上对火灾的损失和严重后果没有预期,对三名消防队员的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系。“她的目标很明确,就是局限在单独存放的废纸板箱。她没有想到那么严重的损失,包括三个消防员的牺牲。她很痛苦,今天在法庭上也是这样的。”
邓继祥说,消防队员牺牲是救火牺牲的,“如果是当时在场员工牺牲,那李肯定有责任。但结果消防员因为救火牺牲了,李丽娟肯定是没有这种主观故意的。刑法上的因果应当是客观的因果联系,就不能把这个结果归在她头上。”
邓继祥说,消防员的牺牲我们都不愿意看到,但他们牺牲的原因有很多。首先第一批赶到现场的消防员没有带空气呼吸机,导致不能在第一时间进入火灾现场。其次火灾发生地友成机工也存在消防管理的缺失,“根据该厂的规定,酒精松香等不能放在仓库,但还是放了。另外有一位员工曾用他们的器材救火,但水压不够,就放弃了。”
今天,萧山1·1大火现场指挥员、原杭州公安消防支队萧山大队队长张志龙也到现场作证。不过,他表示,当天友成的消防设备都是可用的,牺牲的消防员还曾用厂区消防栓局部灭火。而在战友被困的当时,也是有进入救人的条件的。
张志龙说,如果时间能再回到1月1日,自己还是那个现场指挥员,他还是会下令进入火场搜救战友。
而1月2日,记者也曾在友成机工现场采访,多位员工向记者表示,该公司前几天还刚刚做过消防演习。
杭州市检察院公诉人员认为,因果关系就是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发生火灾后,群众和消防人员救火合乎常规,是为阻止火灾造成的损失扩大。“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对烧毁厂房负责,不对消防队员牺牲负责,公诉人不能同意。”
李丽娟最后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