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出土宝物要求遭拒
建国以来,五河县地方政府和有关单位在搞建设时,在胡家祖宅地下挖掘出窖藏元宝、银元共三次,但前两次,居住在外地的胡景唐的子女并不知情。
2008年,在胡氏老宅第四次出土了元宝、银元后,五河县电视台对此予以了报道。该县居民胡兆诚(胡家远亲)看到新闻报道,给住在南京的胡兆姮的哥哥胡志骞打电话告知此事。
“我知道那地方以前是胡家的,我住在当地,有义务告诉胡志骞。 ”胡兆诚说。
听说自家祖宅地下挖出了元宝、银元等物,居住在北京的胡兆姮夫妻赶到五河县,向五河县政府申请返还。
2008年7月25日,五河县委办公室答复胡兆姮:由于您目前证据尚存不足,因此,暂时还无法满足您的要求,如果您有其他与出土银元有直接所有权方面的证据,还请完善法定程序后及时相告,以便再做进一步研究。
“为了这事,我从北京市到五河县,来回跑了十几次,搜集到很多有力证据。 ”胡兆姮说,可是,当地政府还是不予返还,于是,她改走法律渠道,将五河县文管所告上法庭。案经五河县法院一审败诉,她二审上诉至蚌埠市中院,至今还未开庭。
五河县法院一审认为,涉案银元属无主文物,虽出土地点位于原告父辈祖房所在地的宅基地附近,但原告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涉案银元系其父辈埋藏。据此,涉案银元属于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