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胡家证据充分,宝物理应返还
曾代理并打赢类似官司的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吉艳向记者介绍说,胡兆姮所提供的证据很充分,诸多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元宝、银元是其父亲所埋藏,当地政府应予以返还。
吉艳告诉记者,一审法院判决,依据的是文物保护法第五条,其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但这一条是针对无主文物的,如果文物有主,文物所有权应归所有权人。 ”吉艳解释,因为文物保护法第六条也明确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胡兆姮告诉记者,《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这特指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依据上述法规,可见属于她父亲埋藏的元宝、银元,当地政府应予返还。
除此,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也有条款明确规定,他人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应当返还权利人。
胡兆姮说,早前,有媒体报道,江苏省淮安市居民汪秉诚、河北定州市东赵庄乡村民刘士庚祖宅地下挖出了古钱币、白银等,两人通过诉讼赢得了官司,要回了祖先埋藏的物品。 “我家老宅子地下挖出的元宝、银元,怎么就不能返还给我们后人呢? ”
不久,胡家后人诉至蚌埠市中级法院的案件将开庭审理,这笔地下埋藏宝物的法定归属权将花落谁家,本报将继续关注。(记者王明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