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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爱爱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榆林中院予以受理

被告人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期限内,通过靖边县人民法院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本院依法决定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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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4日,“房姐”龚爱爱在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开审。(资料图)

  【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提出上诉】被告人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期限内,通过靖边县人民法院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本院依法决定予以受理。(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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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赵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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