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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村官自认:名下房产和土地“多得自己记不清”

今年1月,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联丰社区党委书记黄新泽、居委会副主任霍成堂两人被曝名下拥有土地和物业8处,估算价值超过亿元。在新华社记者追踪下,当事人承认名下还有其他房产和土地,多得“自己都记不清楚了”。

  怪象二:亦官亦商

  无论是查处的巨贪“村官”,还是被网民举报的巨富“村官”,他们往往集商人与“村官”于一体。在珠三角,拿到一张“村官”的名片,几乎同时也是以该村(社区)为名的开发公司或者经联社的董事长。

  记者发现,多数涉案“村官”都有这个共同点,他们既是城区村(社区)的主任、副主任,同时又兼任村属企业的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以深圳市龙岗区南联社区“村官”周伟思为例,他是南联社区工作站常务副站长和南联股份合作公司副董事长,自1982年开始做生意。周伟思在落马前称,自己的资产来自拆迁补偿及经营。

  深圳大学行政管理学教授马敬仁分析认为,在城市化过程中,这些掌握着村集体资产大权的“村官”们游走在村民和开发商中间,自己也搞起了开发,集体资产也就在运作中变成了私人财产,或者通过牺牲村民集体利益换取开发商给个人的好处,从而成就了“巨富村官”。

  除了村办企业,一些“村官”完全是“身兼两职”,甚至可以说“当村官是兼职,做生意才是本职工作”。在今年被曝光的中山“亿元村官”案例中,社区党委书记和居委会副主任两人名下的企业和其房产物业一样,也是多得自己都记不清楚,经商已达19年。

  怪象三:两头都不靠 谁都管不着

  广州、深圳等地的纪检监察部门表示,法律上对于收受贿赂的“村官”不存在“管不到的问题”,但问题在于多数“村官”处于犯罪与违法违纪的中间“灰色地带”,或者说最终走向犯罪的深渊就是因为其身份上的特殊性,导致对其监管的盲区。

  “是官不是官,是民不是民,两头都不靠。”一名纪检干部如是说。

  负责中山市小榄镇联丰社区“亿元村官”案件的小榄镇纪委书记冯结红说,村干部不是公务员,不受国家禁止公务员经商的有关规定的限制。现实中,一些地方只是由镇、街道一级出台一些内部文件,作出一定的“软要求”:社区干部应专心于社区管理工作,上班时间不可用于经营。但这样的“规定”更多的只是一个“形式”,根本起不到约束作用。

  • 责任编辑:郑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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