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次判死刑2次被驳回
记者在判决书上看到,2007年10月10日,亳州市检察院以代克民、李保春、李超犯故意杀人罪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称,代克民因其家族中有人和被害人代坤家族发生矛盾,案发前几天,代克民和李保春预谋后,又约上李超,于2002年8月3日深夜,在代克民家集合后,持斧头、锤、刀,由代克民带路来到代坤住处,将熟睡中的代坤及代晶晶父女杀死,后又来到代坤的爷爷代克俭睡觉的地方,持凶器将代克俭杀死,最后又将代坤父母代春亮、胡彩荣砍伤,作案后3人迅速逃离现场。
2009年11月25日,亳州中院对本案作出第一次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代克民、李保春死刑;判处李超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该案宣判后,3名被告人提出上诉。2010年5月11日,省高院以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1年9月2日,亳州中院判处被告人代克民、李保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李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被告人上诉后,2011年12月26日,省高院又以同样理由驳回重审。
而2013年2月4日,亳州中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被告人再次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