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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气污染条例修改稿:公民因污染受损可索赔

此次草案修改稿明确,公民有权举报大气污染者,因大气环境污染受到损害,有权依法要求排污方承担侵权责任,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公民有权依法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发表意见,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原标题:公民因污染受损可索赔

  法制晚报讯(记者 李洁)此次草案修改稿明确,公民有权举报大气污染者,因大气环境污染受到损害,有权依法要求排污方承担侵权责任,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

  同时,针对目前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草案修改稿中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出在禁区内露天烧烤等五类违法行为无处罚上限。

  单位职责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是污染减排的重要力量,此次草案修改稿中对单位职责进行了修改,增加3条内容,明确了单位应当承担的最后排污标准和总量指标、防治污染、三同时制度、正常使用防治设施、缴纳排污费、设置排污口、自行监测、自动监控、重点污染源单位信息公开等防治职责。

  草案修改稿中提出,新建、改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环评审批。建设单位应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向公众征求意见。未通过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可能发生大气污染事故的单位,应依法制定大气污染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公众参与

  大气污染致损 公民可起诉索赔

  草案修改稿中新增规定,公民因大气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排污方承担侵权责任,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发生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时,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草案修改稿还规定,公民有义务依法保护大气环境,应当自觉履行不露天焚烧、露天烧烤,以及机动车维修、限行等法定义务。提倡公众绿色出行。

  公民有权举报大气污染者

  草案修改稿中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获取大气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的权利。公民有权要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法公开大气环境质量、大气环境监测、突发大气环境事件及大气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情况、污染物排放限期治理情况等信息。

  公民有权依法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发表意见,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公民发现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大气环境管理职责,或者有违法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行为的,可以向其上级人民政府或监察机关举报,也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责任

  举报不查处可追刑责

  草案修改稿中规定,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有下列六种行为之一,由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种行为包括:违法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未依法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接到公民举报污染大气环境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相关信息而不公开的;将征收的拍付费截流、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五类违法“处罚无上限”

  针对目前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草案修改稿中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明确提出对于违反本条例,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修改稿中,取消了加倍处罚的罚款上限,规定,受到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在上一次处罚金额基础上加倍处罚。

  草案修改稿中还将几类违法行为纳入“加倍处罚无上限”范围: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标;机动车所有者或使用人预期未进行排放污染定期检测;拆除、闲置或擅自更改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装置等。

  污染防范

  草案修改稿中对固定污染源污染防治的条款进行完善。增加规定,市政府划定并公布禁止燃煤的区域,并根据空气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

  此外,居民住宅生活用煤应当按照市政府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固硫型煤,逐步禁止使用散煤。

  草案修改稿中还增加对机动车数量进行调控的内容。规定,本市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对机动车实施数量调控。同时要求,本市加快老旧公交车淘汰,缩短其使用年限,积极发展电动、天然气等新能源车与清洁能源车。

  此外,草案修改稿中增加规定,本市将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扬尘违法行为纳入本市施工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系统。制图/周建文

  • 责任编辑:方乐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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