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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称永州中院判决书曾经唐慧修改同意 唐慧否认

永州市中院的一审判决、两次重审判决和湖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均以强迫卖淫罪判处带走乐乐的周军辉和柳情缘老板秦星死刑。2010年下半年,乐乐案第三次审理开庭时,唐慧就秦星的立功问题向永州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了周兰兰的证言,要求法院对此调查。

  原标题:死刑判决应有更高证据要求

  涉及重罪甚至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对证据的要求应该更高一些,应建立更为严格的标准,否则,留有余地还是十分必要的。

  问题1:强迫卖淫罪的死刑判决是不是不多了?

  游伟:在司法实践中,强迫卖淫案件本来量就比较少,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的也不多见。在很多国家,利诱、强制性交易甚至强奸没有造成死伤结果的案件,也不属于最严重的刑事犯罪。但在中国,由于传统贞操、性权利观念的缘故,这类案件通常被认为是极为严重的罪行,这可以从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中得到体现。

  问题2:如何认定强迫卖淫罪,尤其是“强迫”,不少案件主要依赖证词,但被告人又一直矢口否认,是不是必须有物证?

  游伟:从司法实践来看,强迫卖淫或强奸案,证据的获取、固定、采信等都存在较为复杂的情形,这也是常常出现证据“不稳定性”的重要原因,因为此类案件的痕迹“物证”(比如“强迫”、“暴力”等)往往不易取得,大量依靠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即所谓言词证据,似乎只要相关言词能够吻合,形成证据链,基本排除了“合理怀疑”就行。不过,什么是合理的“怀疑”,标准似乎也十分模糊,法官自由裁量的余地似乎也很大。

  尤其是言词证据具有“易变性”,因此,依靠较为单薄的言词证据去定案,常常出现司法判定上的风险。尤其是涉及重罪甚至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对证据的要求应该更高一些,似应建立更为严格的标准,否则,留有余地还是十分必要的。如今,司法实践中出现最多的是证人证言变化、被告人供述前后不一,甚至被害人陈述也存在矛盾,如果这涉及案件定性的关键事实或者重大的量刑情节,那么,对其审查就要特别细致,有时则需要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做出慎重裁决。

  问题3:什么情况下的强迫卖淫罪可以判死刑?

  游伟:量刑情节最重要的是看犯罪情节,但法内情节经常界定不明确,比较含糊,弹性过大,比如法律上经常出现“情节特别严重”之类的用词,而对特别严重的“情节”又没有确切的界定。我想,既然我们说要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那么,就必须对这些“情节”尽可能做出具体化的规定,尽可能做出量化,增强司法上的可操作性。

  具体到强迫卖淫罪,讲到情节特别严重,可能会有几种情况:一是,这是具有一定规模的强迫卖淫犯罪集团;二是,案件涉及较多的未成年人;三是,如果判重刑尤其要适用死刑的,通常是造成了人身伤亡等较为严重的实害后果的。对此,必须综合加以考量,而不是仅仅凭借“法外”的某些影响。

  现在的实际问题是,由于法律上量刑情节及裁量幅度有很大的“弹性”,司法解释也不甚明确(这不只存在于强迫卖淫罪中,很多罪名其实都如此,甚至像官员的贪污、受贿职务犯罪,最高法院都没有将它们纳入“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范围)。我们所说的司法公正,其实是一种比较的公正,如果大家看到同类案件不是受到相类似的处理,就会觉得司法不公。如果法内情节不甚明确,那判决就更有可能受到法外种种因素的影响,比如舆论作用、比如当时人的反应,甚至还会有所谓“民愤”等等,这样,相似情节的犯罪,就有可能受到不同的对待。所以,如果法院不能坚持依法独立办案,就会受到法外因素的种种干扰,就会对相似案件的被告人做出轻重不一的判决,就会形成司法上的不公正,也就会失去它的重要性,一定程度上甚至会助长不良的社会风气,影响司法的公信力及其应有的权威性。

  (游伟为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犯罪与刑事政策研究所所长)        

  • 责任编辑:宋代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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