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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社论:严惩极端暴力犯罪,也要警惕严打思维

7月21日,歌手吴虹飞在其认证微博上发言,称“我想炸的地方有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会,还有建委”,随后人被北京警方带走。据《法制晚报》昨日消息,吴虹飞已被“刑事拘留”(此前媒体说法均为“拘留”),一时间引来颇多关注。

  7月21日,歌手吴虹飞在其认证微博上发言,称“我想炸的地方有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会,还有建委”,随后人被北京警方带走。据《法制晚报》昨日消息,吴虹飞已被“刑事拘留”(此前媒体说法均为“拘留”),一时间引来颇多关注。

  诚然,在社会治安神经紧绷的情况下,吴虹飞有关言论严重失当,应予严厉批评。微博的能量有多大,这可能是不少网友在眼看吴虹飞遭遇后的下意识疑虑,但一条发泄式的微博内容,是否够得上刑事拘留(甚至有说法称,吴可能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的严阵以待?更何况,在吴虹飞本人的发泄式微博后,或也自觉不妥,还另发微博称“我想炸——— 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会旁边的麦当劳——— 的鸡翅、薯条、馒头”,以强调“炸”字的调侃意味。

  是刑拘还是行拘?读音相同的两个不同法律术语,对应轻重差异极大的法律评价,如果是前者,则意味着刑事案件侦查程序的启动,公民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后者则是对一般社会治安案件的行政处罚。7月21日事发至今,北京警方一直未对个案定性做确定性表示,让互联网上各种揣测横生。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对“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与之相类的诸种行为,只有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时,才可能被追究刑责,但吴虹飞微博言论显然未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更遑论“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

  依照以往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公众也对吴虹飞言行有基本趋同的评价与估计,这是“刑拘说”出现后引来轩然大波的最主要原因。公民在互联网上发言,难免有情绪化言辞,这与某些名词所指向的实际社会危害性本身有明显差异,举个例子,网络常见“国骂”字眼,却很少有人会将其与现实中的强奸犯罪直接联系。是故,对公民网络表达中的措辞,须有依法严苛的辨别,而非只是草木皆兵的惊慌。

  近一段时间,多起个人极端暴力事件密集发生,7月25日,公安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夏秋社会治安整治工作,表示将“坚决依法严惩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对“扬言实施放火、爆炸等极端暴力行为,扰乱社会秩序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这在当下确有重申必要。但也不可忽视,防范和打击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其最大的前提依然是“依法”而行,不能超越法律授权的界限,也不能人为对同一种行为给予时松时紧的应对。

  法律作为维持社会基本秩序的底线性规则,社会对其有确定性的要求,即法律的规定在本身未修改之前,其本身应当是明确、稳定且一致的,对同一类社会行为,应当给予同样的法律评价。惟其如此,法律本身才会真正具有可预期性,这也是公民信守法律、并遵照法律指引行事的最基本要求。同一类网络言论,并不因为外界环境的变化,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对待,正如不能因首都机场爆炸案而对随后出现的吴虹飞微博,予以超出其言论本身的解读。

  马克思·韦伯认为,法的可预期性,直接关系到法的合理性。必须有一个确定无疑的标准,让公民内心确认,国家对某种行为抱有怎样的态度、会给予怎样的评价。合法行为,国家予以支持和保护;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国家会给予否定性评价。并且,具体会是怎样的否定评价,也应当确定无疑。

  @人民日报 说,“期待雷厉风行的有力执法,也期待健全、公平的保障体系,祛除犯罪毒草固然重要,培育公正公义的和谐土壤亦不可缺”。公安部说要“从源头上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法治建设的进程行至今日,也必须要有能力汲取过去几十年来通过运动式执法来严惩某类行为的一些教训,避免法律对社会行为的指引作用再次出现时松时紧、时有时无的尴尬。

  • 责任编辑:辛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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