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认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粤东在公共场所驾驶机动车辆故意撞击行人,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考虑到黄粤东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案发后留在现场并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在被告人家属积极代为赔偿并已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东莞中院依法公开宣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黄粤东有期徒刑5年。
据了解,事发后,黄粤东家属对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给予了积极的赔偿,被害人家属对黄粤东的行为给予了谅解。宣判后,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未对本案提出抗诉;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未就判决结果提出异议,也未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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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赔偿被害人345万元
据悉,在8·11宝马撞人案中,肇事者家属对死伤者的赔偿总额超过3 4 5万元。其中李某中一家四口因事故造成三死一伤,其家属获赔2 76万余元。
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