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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打飞机”服务不认定为犯罪

  原标题:广东高院:“打飞机”服务不认定为犯罪

  本报讯 据人民网消息,广东一理发店店主雇按摩女提供“波推”、“打飞机”等色情服务,被逮捕后又因“法律规定此类行为并不属于卖淫行为”被无罪释放。这则新闻报道26日在网络上引发热议。广东高院26日晚回应称,提供手淫服务(“打飞机”)的行为,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此类行为不认定为犯罪,该行为是否为犯罪应由立法机关和司法解释部门予以明确。

  记者梳理资料发现,近年来,对于“提供手淫服务”,各地不同法院的认定和判决不一。2004年福州福清法院审理的汤某等涉嫌按摩店手淫服务案,被告人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2010年上海市徐汇法院审理的徐某涉嫌发廊手淫服务案,亦认定容留卖淫罪;而2008年重庆市黔江法院审理的庞某涉嫌会所色情按摩案协助组织卖淫罪未获认定。

  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文开齐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出现不同判决的原因在于,目前中国未有法律明确提及手淫服务是“卖淫”。“提供手淫服务”在社会道德层面是会受到谴责的,相关部门或许可通过拘留或罚款等方式,对这种行为进行惩罚。所以,按照现阶段的中国法律,在治安管理意义上完全可以对“手淫等服务”进行惩罚,而并非一定要并入“卖淫罪”。

  广东高院回应指出,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明显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而此类行为是否作为犯罪及如何处理,应由立法机关和司法解释部门予以明确。

  ■延伸阅读

  北京:多年来均认定为卖淫嫖娼

  北京警方介绍,像“打飞机”“胸推”等均属色情服务,在北京警方多年的实际执法中,均认定为卖淫嫖娼。原因是,认定卖淫嫖娼,主要看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是否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如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各地对手淫服务入罪认定标准不一 亟须出台司法解释

  对于“非传统性服务”到底算不算法律上的“卖淫嫖娼”,目前司法解释并没有给出明确定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有关介绍、容留妇女卖淫案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称,介绍、容留妇女为他人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

  相关专家多认为,此处存在法律漏洞,各地在实践中采取的处理均有其现实意义,而归根结底,还是需要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来填补漏洞,统一执行。 据人民网        

  • 责任编辑:唐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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