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大事记
1962年10月14日
国务院颁布《关于国营企业使用临时职工的暂行规定》第一次对临时工的使用管理作出规范
1989年10月5日
国务院颁布《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次对临时工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该规定第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1995年
《劳动法》开始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就企业而言“临时工”的称谓或用工形式已经过时。
1996年11月7日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明确指出,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
现状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已非传统意义上的临时性用工,统称“编制外聘用人员”更准确。
综合公开报道整理
新京报记者 邢世伟
A10-A11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张永生 刘珍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