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中提及四个“特别”
刘志军曾交代,他全力帮助丁羽心将企业做大做强,就是要把丁羽心的企业打造成自己仕途的经济基础,让丁羽心在他需要时,到处奔走,用钱铺路,大把花钱,满足他的私欲。
为回报,丁羽心拿金钱为刘志军开路,满足刘志军的权欲和色欲。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志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刘志军还是一个迷信的人。为求“平安”,他长期在家烧香拜佛,还在办公室里布置了“靠山石”。一些项目的开工竣工,刘志军都会请“大师”选择黄道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