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院实行审判长负责制 办案法官“说了算”

2013-02-25 08:18  来源:南方日报

  □法院庭长的案件审批权和人员管理权被取消,只负责审判业务的对外联络和内部审判长联席会议的协调

  □通过选任程序公开选任审判长,建立以审判长为核心,包括普通法官、法官助理、其他辅助人员在内的新型审判团队

  □审判长既是办案者、又是管理者,拥有案件的分配权、决定权、签发权以及团队成员的工作安排,管理考核权等

  □去年7月31日正式实施改革以来,福田法院的结收案比同比提高了31.71%,信访投诉量则同比下降了29个百分点

  一起诉讼的原委,最清楚者莫过于当事人和审理该案的法官。不过,案件判决并非审案法官一槌定音,而需层层审批,这种审判分离现象容易导致权责不一,并在某种程度上加重了困扰珠三角地区法院已久的案多人少、审判效率提升难及案件责任追究难等问题。

  为破解难题,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在全国首开先河,全面实行审判长负责制,弱化庭级架构,建立更灵活的审判团队,由法官单兵到团队集体“作战”,发挥团队协作优势。

  还原法官本色??

  办案的权力责任交审判长

  2012年初,深圳市福田区委书记刘庆生率队到区法院调研,调研结果很让他揪心:基层法官不堪重负。

  刘庆生了解到,福田法院在1998年收案仅4千余件,到2012年,这一数字疯长了近10倍,逼近4万件,可人员数量只增长了3倍。案件堆积如山,“法官淹没在案卷里,部分书记员只能挤在走廊上办公。”

  同时,司法实践中,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在审理案件后,裁判结果一般需要报副庭长、庭长层层审批。

  职务级别的高低决定了其对裁判结果的影响程度。“这是与司法规律相违背的,审与判不能分割。”深圳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曾月英分析,这种层级审批下,一旦案件出现质量问题,责任难以落实,容易出现“该负责的不负责,不该负责的负责”的职责脱节现象,从某种程度上也挫伤了法官的积极性。

  “破除法官行政化发展路径,增强法官在判案中的职业荣誉感,让法官不仅仅追求当‘长’,而把法官作为终身职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霍敏道出改革的初衷。

  法学博士、福田法院院长胡鹰认为,还原法官本色就是要让法官对案件说了算,让权与责真正实现统一。

  2012年3月,福田区委常委会研究通过了区法院审判长负责制改革的思路,并将其作为区委打造法治城区的重大改革、创新项目。

  该项改革的核心是弱化行政色彩浓厚的庭室架构,取消庭长的案件审批权和人员管理权,建立新型的司法权运行机制,这种新型司法权运行机制的载体就是审判长责任制。与以往的审判长只是临时性头衔不同,福田法院的审判长责任制是通过选任程序公开选任审判长,按照“1+2+3+4”模式,建立以审判长(1人)为核心,包括普通法官2名,法官助理3人,其他辅助人员4人在内的新型审判团队。审判长在该团队中居于核心地位,既是办案者、又是管理者,拥有案件的分配权、决定权、签发权以及团队成员的工作安排,管理考核权等。简单地说,就是将办理案件的权力与责任均交给审判长,团队的审判资源由审判长支配,案件也由他说了算。

  削弱庭长职权??

  法官职、权、责高度统一

  “新制度弱化了庭室的色彩,简化了审判单元,削弱了庭长职权,使得案件的审理者与裁决者实现统一,法官的职、权、责也达到高度统一。”福田法院副院长王德军介绍,原有的庭室和庭长职务依旧保留,但只负责审判业务的对外联络和内部审判长联席会议的协调。

  根据该法院的《审判长负责制相关职权配置方案》,35名审判长公选产生后,法院原105名法官(含庭长、副庭长)只能作为普通法官全部划分到以35名审判长命名的审判团队中去。该审判团队所审理案件质量、效率均由审判长负总责,一旦出现问题将追究审判长的责任,确保了案件质效的持续提高。审判团队分为立案、调解、速裁、刑事、民事、商事、房地产、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等35个团队,实现专业化审判。

  案件受理后,根据各团队的专业类型,所有的案件全部分配到审判长个人名下,审判长收到案件后按照繁简分流的原则,重大、复杂、疑难和新类型案件由自己亲自办理,其他案件由其指派团队普通法官审理。普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其意见当与审判长不一致时,审判长有权转换程序,主持合议庭审理案件。

  “这种模式既能更好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又使得办案责任更加明晰。”王德军介绍,“把过去以庭室为单位缩短成以团队为审判单元,使审判长直接对院领导负责,缩短了管理链条,形成了扁平化的管理格局。”

  将分散在100多名法官身上审判权集中在35名审判长身上是否会导致腐败风险?对此,王德军认为不会,相反是压缩了腐败空间,35名审判长大大缩小了监控的难度,而且每一个案件的审判权与办案责任高度统一,哪个案件出了问题就能立即找到责任人。同时,该院出台了针对审判长的业绩考核、审判监督、案件评查规定,确保案件质量和廉洁情况。

  解放“审判生产力”??

  结收案比同比提高三成多

  2012年7月6日,35岁的郑玉琴作出了人生中的重要决定:重新选择自己的职业。此前,她是深圳市市场监督局的一名干部,而当天是福田法院在各大媒体刊登审判长选任公告的日子,35名审判长名额中,有5名面向全社会公开选拔,选任条件要求从事法律相关职业5年以上且年满32周岁才能参加。

  打破封闭向社会公选审判长,还是头一遭。法院为此成立了选任委员会,21名评委中,法院的评委只有9名,其余的既有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有纪检、组织部门以及律师公会等单位的人员,更有普通民众直接参与,确保了选任的公开和民主。

  经过激烈竞选,郑玉琴和其他34名竞争者脱颖而出,并于当年7月31日正式走马上任。郑玉琴的名字也成为审前调解团队的代名词。

  审判长责任制能起到什么作用?房地产审判团队审判长张敏原来是某法庭副庭长,在工作中的突出成果是“能保证裁判的效率和质量”。他将案件进行了繁简分流,其中7成的案件实现简易快速审理,剩下的3成实现精细审理。在他团队里,李立法官是“快枪手”,大部分简易案件给了她;李敏通法官是具有16年经验的老法官,是团队“百宝箱”,主要协助办理拆迁、建筑工程的难案。而张敏自己承担了大部分重大、信访等案件。“同样是审批案件,但从副庭长转而担任审判长后,自己对每一个签名都更加谨慎,因为审判长是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张敏说。

  “改革后,责权明确,团队协同作战,办案积极性大幅提升,且各团队之间都比着干,效率大幅提高。”王德军介绍,每名审判长在团队的配合下每年将处理1000件左右案件。运行成熟后,可达到1500到2000件案件,初步接近法治发达国家水平。

  去年7月31日正式实施改革以来,福田法院的结案均衡度提高了25.1%,结收案比同比提高了31.71%,而随着案件质量的提升,信访投诉量同比下降了29个百分点。在深圳市中院对全市基层法院实行的综合量化考核中,该院从以往的排名靠后跃居至各基层法院前列。

  “审判长改革是一次破冰之旅,在兼顾我国的国情基础上,迈出法官职业化的坚实一步。”曾月英教授高度评价改革的意义。她认为,如何实现对审判团队的职业保障和激励机制也是改革亟待破解的问题。

  南方日报记者戎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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