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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正就優化公司破產法進行諮詢,望加強對債權人的保障,精簡及理順清盤程序,及使清盤程序更健全,不過,優化建議未有針對保障公司破產後,已買現金券的小市民。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秘書長何宗基表示,修訂是適用於所有公司,其中加強債權人的保障可間接保障手持現金券的市民。 諮詢文件中有46項立法建議,就加強對債權人的保障方面,建議引入“低於一般價值訂立的交易”的新條文,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首席助理秘書長羅淦華解釋,為防止公司於清盤前低價賣出資產,令債權人可分得的款項減少,建議立法令法院可取消開始清盤前,5年內進行的“低於一般價值訂立的交易”。他又指,英國及澳洲已實行該條例,而本港的個人破產法亦有此條文,相信有足夠的案例作參考。另外,為避免公司破產後,有債權人(如董事的妻子)可享有較佳的待遇,如優先獲得還款等,建議立法訂立“不公平的優惠”的獨立條文,令所有債權人得到公平對待。 破產管理署助理署長方劍萴|例,日前有一酒家東主,結業前將煮食工具廉價出售予有關連人士,如生意夥伴等,令公司資產大幅減少,破產後可分予債權人的金額亦因此減少。上述的煮食工具屬浮動押記,現行相關的條文為“使不為公司帶來新價值的浮動押記失效”,諮詢文件建議凡在公司開始清盤前的兩年(現時為一年)內設定,而又是設定給予“與公司有關連的人”的浮動押記,均屬無效。 何宗基表示,優化公司破產法不但提升香港其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亦因為部分國際評級考慮點包括破產法的效率,所以修訂會有實質作用,破產管理署署長黃小雲指,修訂後公司破產法會達英國的水平,另亦有參考澳洲及新加坡的相關法例。諮詢文件的其他建議包括:與公司有關連或某些與公司有直接關係的人士不符合資格出任清盤人或臨時清盤人;準清盤人在接受委任前,必須作出相關關係的聲明,令委託人了解更多;另容許清盤人以電子方式與債權人、分擔人及審查委員會等通訊,節省成本及時間。 優化公司破產法諮詢期為昨日起至7月15日,為期三個月。另外,何宗基表示,企業拯救的諮詢期於2013/14年度推行,計劃2014/15年度與優化公司破產法以同一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