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导公众的“民主”谬论

  乱港派立法会议员郑松泰前年10月在立法会会议厅内倒插中国国旗及特区区旗,被法庭裁定侮辱国旗罪及侮辱区旗罪成,判罚款5000元。立法会议员谢伟俊也在立法会提出谴责动议(censure motion),但该动议在泛民议员的反对下未获三分二议员同意而遭否决。

  “泛民”头面人物事后为此狡辩(resort to sophistry):公民党的杨岳桥说只有选民才有权透过选票对议员作出谴责;民主党主席胡志伟说议员去留应由选民决定。不过他们并未说明:香港有何法例规定选民可透过选票谴责一位在任议员或决定其去留,又该如何实施操作?

  “泛民”一向视民主为自己的专利,但此类护短谬论若不是有意误导公众,就是出自对民主的无知和狂妄。

  民主不仅仅是选举过程,更重要的是制度运作,如监督和制衡(check and balance)包括议会内部的监督和制衡。许多地方的法律都规定议会得以谴责甚或罢免议员。香港《基本法》第79条列明在何种情况下立法会议员得以丧失其资格,立法会的《议事规则》(Rules of Procedure)也据此订明取消议员资格(disqualification of member from office)的处理程序。

  “泛民”崇尚美式民主,常有成员跑到华盛顿去告“御状”。 《美国宪法》第五款( Section 5)明文规定:Each House may determine the Rules of its Proceedings, punish its Members for disorderly Behaviour, and, with the Concurrence of two thirds, expel a Member(参众两院得各自规定本院的议事规则,处罚本院扰乱秩序的议员,并且得以三分之二的同意,开除本院的议员)。 (条文中的Concurrence是名词,既有“(两件或更多的事件)同时发生”的意思,也指“同意或一致 ”(agreement or consistency)。)

  美国总统是经选举(虽非一人一票直选)产生的,但一旦就任,其去留便由不得选民做主了。《美国宪法》定有“弹劾 ”(impeachment)机制,总统任内犯罪,国会(Congress)的众议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s)可提出弹劾案, 但“所有弹劾案,只有参议院有权审理 (The Senate shall have the sole Power to try all Impeachments)。 ”参议院充当审理弹劾案的法庭(court)和陪审团(jury)。若有出席的参议员有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弹劾,总统就要下台。

  亦 然

责任编辑: 大公网

热闻

  • 图片

大公出品

大公视觉

大公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