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新私隐法 港企同受规管

  【大公报讯】记者赖振雄报道:欧盟作为香港第二大贸易伙伴,本地企业如有向欧盟地区的居民提供货品或服务,例如网上交易,不论有否收取费用,在收集、储存和处理个人资料时,也要遵守GDPR新例,否则一经定罪,最高罚款可达2000万欧元,或企业全球年度总营业额4%。

  欧盟新的《一般资料保护规则》25日生效,不少人关注,新例并非香港法例,是否适用于本港。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黄继儿在5月15日的德国柏林第七届欧洲资料保障日上曾表示,“欧盟是香港的第二大贸易伙伴。香港企业在收集、储存和处理欧盟公民的个人资料时,也将遵守GDPR所订明的要求”。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已于今年四月三日印製小册子解释,并上载至网页。公署回覆大公报查询指,新例适用于在欧盟以外的法域区,包括香港设立的机构或企业,凡涉及处理个人资料的活动,均受规管。

  公署举例,A公司分析某人的互联网浏览纪录及购物纪录,得出其偏好、兴趣及习惯,除非有关处理是为公众利益,否则事主有权作出反对。

  另外,新例为照顾中小企,列明僱用少于250人的机构或企业,可获部分豁免。香港生产力促进局资料科技总经理黄家伟在回覆大公报查询时,提醒中小企不要以此为“挡箭牌”,因为豁免权必须事先申请。举例早前有旅行社被黑客入侵,盗取个人客户资料,若客户之中包括欧盟国家的公民,新例下,欧盟公民有权透过欧盟委员会的司法机关提出索偿,他建议企业要做好网上保安。

责任编辑: 大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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