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歌法》本地立法无谘询必要/关 昭

  特区政府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昨日向立法会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本地立法的讨论文件,并草拟了香港特区《国歌条例草案》,列明《国歌法》香港本地立法的目的和原则。

  根据文件,特区政府表明,《国歌法》香港本地立法的立法原则是必须维持《国歌法》的立法目的及原意,体现《国歌法》的精神,明确维护国歌的尊严,使市民尊重国歌,同时兼顾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以及香港实际情况。

  条例草案建议,政府鼓励市民及组织在适宜的场合奏唱国歌;任何人公开及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即属犯罪。

  在这里,不论是立法原意、目的和背景,以至群众在奏唱国歌时应有的礼仪、反应以及不可出现的行为,有关文件和条例草案都已经作了清晰的说明。作为本地立法的过程,文件和草案都是必须和可以接受的。

  这其中,尊重国歌、尊重国旗和国徽,在立法必要性以至罚则方面,都是一致的,而其核心要义只有一个,就是作为中国人,必须尊重自己国家的国旗、国徽和国歌,“一国两制”也并无例外。

  然而,在特区,在国家已经通过《国歌法》而需要进行本地立法时,却有那么一些人在千方百计、挖空心思的提出异议,他们问,《国歌法》本地立法为什么不进行公众谘询?为什么不先搞一个“白纸草案”?还质疑怎样才算是“侮辱”和“贬损”?走在马路上听见国歌是不是也要立即停步?……

  这些人“鸡蛋里挑骨头”,是旨在抗拒而已。《国歌法》本地立法乃依法而为、事在必行,没有什么谘询不谘询,“白纸草案”更无必要。至于说在路上听到国歌是否要立即停步肃立,答案只能是“废话少讲”而已。

责任编辑: 大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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