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日前在港出席基本法研讨会时,提及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直言未能立法的不良影响已经“有目共睹”。事实上,“港独”一词近年甚嚣尘上,我们看到大学生甚至中学生公然在校园内播“独”、立法会议员在庄严的会议厅宣“独”,激进分子肆无忌惮地在球场观众席嘘国歌……“港独”思潮无疑已像毒瘤般日渐蔓延。香港作为国家的一部分,作为法治社会,应有更全面、清晰的法例去维护国家安全,让市民及特区政府有法可依。
“港独”冒起祸害香港
冰封三尺,非一日之寒。打从二○一四年港大《学苑》提出“香港民族论”,意图建构所谓“香港民族”的概念,当时“港独”思潮已萌芽。其后“城邦自治”、“民族自决”这类“似独非独”的言论,不断滋长。再过一段时间,不同政治组织利用“反水货客”“驱蝗”“鸠呜”等有明显反中及深化矛盾的政治行动,累积政治能量。直到近两年,一些高举“港独”旗帜的政治组织成立,甚至渗入中学校园“播独”。大家忽然惊觉“港独”已在几年间由言论到行为,由行为到组织,形成不能迴避的局面。
是可忍,孰不可忍。对“港独”的反击,均发生于“港独”政治势力尝试进一步渗透香港管治力的时候。第一次是立法会选举前,选举事务处推出“确认书”,要求有意参选人士表明其已充分明白《基本法》所有条文,尤其是第一条、第十二条及第一百五十九(四)条等有关香港主权的内容。“确认书”立竿见影,成为“港独”的照妖镜,将一些明确表达“港独”主张,以及不愿意表示立场的人排除在外。另一次则是在选举过后,某些候任议员在宣誓时表露了其不承认国家主权的政治主张,自然引起法律争议。这次的争议更高层次,最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释法以正视听。
以上种种,让大家得到三个启示。第一,中央对港的政策方针始终坚定不移,始终维护“一国两制”。相对而言,香港如果成为危害国家安全、推动分离主义的基地,对香港的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安居乐业而言,实属祸患。
第二,香港作为法治社会,对付“港独”的有效方法就是“有法可依”。正如这次立法会宣誓风波,判决清晰,过去其他议员没有按照约章宣誓,或没有真诚宣誓,出现违规犯法的做法,法院都要依法处理,如果有需要褫夺议席,都要按法律进行。大家都应当尊重法庭判决,让社会及立法会运作尽快恢復正常。
第三,对“港独”问题必须防微杜渐,否则到出大事时才处理,会对社会造成更大冲击。
二十三条立法有实际需要
香港是法治社会,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判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繫。”可惜,二十三条在十四年前立法不成,间接造成今日“港独”蔓延的乱局。如今,二十三条立法比起当年更有实际需要。
回顾当年的立法,特区政府原定将目前分散于《香港法例》内多项相关的条文抽出集中,重新写成一条《国家安全法》。并根据《基本法》所规定,对叛国罪、分裂国家行为、煽动叛乱罪、颠覆国家罪及窃取国家机密五项罪行作出明确及清晰的立法。然而,政府后来作出让步,修改草案原文,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删除可取缔内地从属组织的条款、加入公众利益抗辩理由、取消警员入屋搜查权。修订后的条例效力大减,但最后仍然被迫煞停。立法不成的遗祸,就是特区政府面对日渐张扬的“港独”,无法可依,无所适从。
维护国家安全是天经地义的事,加上“港独”思潮已植根于部分年轻人的脑海中,香港应有更全面、清晰的法例,去让市民及政府有法可依。如果任由“港独”问题蔓延,甚至到出大事时才处理,将会对香港造成更大祸害,实属不智。 全国政协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