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歌法》列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后,香港接连发生两起某些球迷公然侮辱国歌事件。鉴此,一部分香港居民要求特区政府尽快制订本地落实《国歌法》的相关法律并规定具追溯力。
这样的要求是完全能够理解的,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之日起,《国歌法》已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具有法律效力。问题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落实《国旗法》和《国徽法》时没有具追溯力的规定,因为,按照香港的司法传统不应具追溯力。如果落实《国歌法》具追溯力,那便是开了先河。
为提供论据,有人提议,如果在特区政府进行相关本地立法期间,香港出现大规模侮辱国歌事件,那么,有关本地法律就应具追溯力。于是,问题产生了——已然发生的两起某些球迷公然侮辱国歌事件,是否属于“大规模”?在特区完成相关立法程序前,会否发生称得上“大规模”的侮辱国歌事件?
我不主张也不愿意介入这一类讨论或争论。在我看来,香港特别行政区落实《国歌法》应大处着眼、小处入手。
立法需设有追溯力
“大处着眼”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国歌法》并将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固然有针对近些年“港独”势力抬头的考虑。但是,从长期看,是巩固国家主权、维护国家安全、捍卫国家发展利益的应有之义。因此,在香港完成本地相应立法工作,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香港生效之间的时间里,必须有追溯力。需要考虑的不只是香港本地是否出现“大规模”侮辱国歌事件,还有特区是否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顺利完成本地相关立法。
如果反对派百般阻挠立法会通过香港本地实施《国歌法》的相关立法程序,而期间反对派又策动一部分香港居民不断製造公然侮辱国歌事件,那么,将会发生的可能不止本地法律具追溯力,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採取相应法律措施。所以,从现在起,香港社会各界应当重视的是宣传《国歌法》,尽可能消除在本地完成相应立法程序前发生“大规模”公然侮辱国歌事件,同时,敦促反对派不要在立法会阻挠相关立法程序。
反对派阻挠《国歌法》在香港落实的藉口有二。一是本地法律必须明确细緻,以免司法机构随意“拉人”;二是有关本地法律必须谘询公众。前一个藉口是关键,反对派会以有关法律草案既不明确也欠细緻为由,发动一部分香港居民反对。
《国歌法》和《国旗法》、《国徽法》一样,既有“治恶”功能,也有“扬善”作用。“治恶”是指依法惩处公然侮辱国歌、国旗、国徽者。“扬善”是指提倡公民(居民)尊重国歌、国旗、国徽。在“恶”与“善”之间存在着中间地带,属于社会伦理教化的区域。在香港,任何人只要不是蓄意侮辱国歌、国旗、国微,即使不那么尊重,有关法律都不会管,而是由政府和相关团体或企业提供道德教育。
重视日常伦理教化
明白了这一点,就容易明白反对派要求香港本地落实《国歌法》必须明确细緻纯属藉口。因为,既不可能有包罗万象般的细緻,也不可能有表里一致的明确。举一个例子。在公众场所奏国歌、升国旗时,法律规定必须“肃立”,但是,法律无法规定何为“不肃立”。某人伪装肚疼而蹲下,某人确因肚疼而不得不蹲下,岂能等量齐观?前者固然表达不尊重国歌和国旗,但是未至于法律需要惩处的地步。可见,有关立法宜简明,非所谓“明确细緻”。而且,香港落实《国歌法》的大量工作在于日常的伦理教化,此所谓“小处入手”。
香港足总对于《国歌法》颁布后香港某些球迷依然公然侮辱国歌表示深为遗憾和无奈。但是,足总可以做一些事情提醒球迷必须尊重国歌,譬如,在球场入口放置大幅宣传牌,列明《国歌法》有关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某些球迷公然侮辱国歌时加以劝止。香港司法机关在本地完成相关立法工作前固然不可能执法,但是,警方应派员到公共场所譬如大球场,对不听劝止而继续公然侮辱国歌者实施“驱离”。
从遏制“港独”开始,香港社会必须树立关于言论自由的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既不能把鼓吹“港独”视为言论自由而听之任之,也不能把公然侮辱国歌的声音和标语视为言论自由而置若罔闻。这一类言论不仅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底线,而且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道德底线。
在香港,不是中国公民的永久居民能够对中国国歌、国旗、国徽表示尊重,是基于“入乡问俗”的做人应有道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绝大多数是中国公民,理应尊重国歌、国旗、国徽。即使那些对国家政治制度不满甚至持反对立场的香港的中国公民,至少不应当对国歌、国旗、国徽表达不尊重。
资深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