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50万涉疏忽欺诈 撇帐需财会批准

  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38条,若政府部门撇帐款额超过50万元且涉及疏忽或欺诈,便要由立法会财务委员会批准撇帐。政府过去10年有两个撇帐申请,涉及近1800万元,其中一笔为2011年的撇帐申请涉及1700万元,事缘政府在1996至1998年间以招标形式聘用的一间拍卖行,惟多次拍卖会后未向政府缴付收益,但负责的政府高级会计主任直至招标合约完结后才向上司报告。政府事后用了13年追讨欠款不果,最终只能申请撇帐,这也是回归后政府首次向立法会财务委员会申请撇帐。另一宗撇帐申请则由于警务处有人亏空保释金及案件财务,逾82万元无法追回,在2014年获准撇帐。

  此外,库务署按现金收付制编制的年度政府帐目中,在附表中有一章为“因失窃、诈骗或疏忽致损失金钱及贵重物品一览表”,记录了部门的失款和撇帐数字。截至今年三月底,尚待处理个案还包括卫生署追讨逾1370万元亏空公款、民政事务局追讨逾32万元亏空公款、警务处追讨逾100万元亏空公款等。

责任编辑: 大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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