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民族党”召集人陈浩天,在接受电台访问时表示,“看不到‘一国两制’对香港有保障,这只是过渡性安排,现时应讨论香港前途,要‘独立’还是变成中国一个普通城市”。他还说,“香港民族党”成员全部已预料到有后果。被问到为何党员身份不公开,他说该党接近一个“革命党”,不需要公开成员身份,最重要是达成目标。
陈浩天的说法说明了一个事实,就是这个所谓“香港革命党”并非是一个单纯的政治组织,而是以推动“港独”为宗旨的“革命党”。即是说,他们是有组织地策划“港独”,这样其性质就不再是言论自由,而是具体的“分裂”行动。对于这样一个违法组织,不但绝不能让其註册、开户,更应研究採取法律行动制裁。否则,“港独党”可以光天化日之下在香港运作,危及香港安危。
陈浩天说得很清楚,“香港民族党”是一个“革命党”,所以其成员绝不能公开他们的身份。所谓“革命党”,在中国的近代史上,指的是清朝末年一批如兴中会、共进会、文学社、华兴会、光復会、同盟会等以发动革命政变推翻清朝为目标的组织。由于他们採取的多是暗杀、袭击、破坏等手段,所以成员身份需要高度保密,否则后果极为严重。
对于这些“革命党”歷史自然有其评价,但其性质都是一样,就是採取非法、暴力甚至是恐怖的手段,去达到推翻政权的目的。在釐清其性质之后,就可以知道“香港民族党”自称“革命党”,即是说他们的目标是不排除採取非法暴力手段来推翻特区政府,并且将香港从中国分裂出去。先不论其目标如何荒诞,但对于其本质却必须高度警惕,并且採取强力措施遏止。
虽然香港至今仍未就基本法第23条完成立法,但是根据现在的普通法及本地的成文法,香港都一直有保障国家安全及公共秩序的本地法例。同时,有关法例亦由回归前保障“女皇陛下”变成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这说明香港法例对于煽动分裂的行为,并不存在所谓“法律真空”。例如,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2条,任何人(a)向中央政府发动战争或与他人串谋向中央政府发动战争,意图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央人民政府;或旨在以武力或强制手段强迫中央政府改变其措施、意见,或向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区政府的立法会施加武力或强制力,或向其作出恐吓或威吓;(b)或鼓动外国人以武力入侵中华人民共和国或香港特区;(c)或以任何方式协助与中央政府交战的公敌,即属干犯叛逆罪。就是最明显的一条。
固然,香港过去并未有引用法例对付分裂行为,但此一时彼一时,面对“港独”势力愈益猖獗,当局必须研究採取哪些法例遏止分裂行为,并且通过检控造成案例,震慑“港独”分子。
资深传媒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