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决公投”违宪违法违民心

  由“学民思潮”及学联前成员牵头的“香港众志”,甫成立即计划远渡重洋,勾结外国势力支持推动“港独”的“自决公投”。“众志”秘书长黄之锋声称希望争取到各国甚至联合国支持,令“公投”获“官方认可”云云。必须指出,“公投”“港独”违宪违法,是推动“港独”的险恶手段,“香港众志”明目张胆勾结境外势力谋求“自决公投”,干预香港事务,企图分裂国家、撕裂香港,必须受到严厉谴责,当局须严正执法,制止分裂国家的行为。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4年6月发表《“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强调“要始终警惕外部势力利用香港干预中国内政的图谋,防范和遏制极少数人勾结外部势力干扰破坏‘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施”。“香港众志”企图借外力谋求“自决公投”干扰破坏“一国两制”,证明白皮书中所指,绝非无的放矢。

  “香港众志”主席罗冠聪及秘书长黄之锋下周将到美加大学作“巡迴演讲”,图借外力谋求“港独公投”。黄之锋声称,“香港众志”将透过在社区推动及“国际游说”,推动香港“二次前途问题”的“自决公投”,希望争取到联合国及各国的支持,令“公投”获政府或官方“认可”、具约束力云云。罗冠聪声称不太担心惹人批评勾结外国势力,因他们只是表达香港在国际公约下有“自决”权利云云。

  黄之锋与罗冠聪所言恰恰违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违反联合国世界人权会议宣言公约。196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明确指出:“任何旨在部分或全部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相违背的。”1993年联合国世界人权会议宣言公约指出:“自决的定义,不得被解释为授权或鼓励任何行为,去部分或完全分解或损害主权独立国家的领土完整及政治统一的行为。”两年后,联合国大会在其50周年宣言中重申了这个原则。“香港众志”的一班年轻人应该认真学习《联合国宪章》以及相关宣言公约,而非言而无据、信口开河。

  更重要的是,“港独公投”违宪违法。香港回归后,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了香港特区的宪制基础。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基本法第一条严正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香港众志”借外力谋求“港独公投”,危害国家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是严重的违宪行为。

  即使23条未立法,香港对包括借外力谋求“自决公投”的“港独”言行,也可依据现行的法律进行严惩。香港法例第一章《释义及通则条例》、香港法例第A601章《香港回归条例》,以及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及第十条有关叛逆、意图叛逆及煽动等罪行,都是约束、限制和惩罚“港独”言行的法律依据。“香港众志”借外力谋求“自决公投”的“港独”言行,明显触犯有关叛逆、意图叛逆及煽动等罪行。

  黄之锋与罗冠聪等少数年轻人在“反国教”、“佔中”表现出位,成为境外势力大力培养、扶植的政治代理人,一些国际媒体对他们特别是对黄之锋吹捧有加。黄之锋等少数年轻人却将之作为谋求“港独”和分裂国家的资本,打?到美加大学作“巡迴演讲”的幌子,游说国际社会支持香港“自决公投”运动,这种损害自己祖国和民族利益的行为,违背了最起码的良知。

  本人作为香港资深青年工作者,清楚了解香港广大青年识中华民族復兴的大势,明爱国爱港的大义,不会认同谋求“港独”和分裂国家的行为。众所周知,鲁迅对青年并不是一概而论的,鲁迅“目睹了同是青年,而分成两大阵营”,他的“思路因此轰毁”,这使他对青年的态度更加谨慎(《三闲集.序言》)。鲁迅对青年的谨慎态度,启示我们对香港青年也不能一概而论。黄之锋等少数年轻人,并不能代表香港广大青年。

  勾结外国势力支持推动“港独”的“自决公投”,严重违反国家宪法和香港基本法,以及现行的香港法律,社会各界应挺身而出、严辞批评,当局也应立即採取行动,不能再姑息“港独”。在这一大是大非问题上,一定要“讲是非、讲原则、讲底线”,绝不能“养痈为患”。

  作者为政协委员、香港青年交流促进联会创会主席

责任编辑: 大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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