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旺示威者灯照警员脱罪/官斥行为极具挑衅性

  图:被告卢建民承认当日行为“有少少不文明”/本报记者梁康然摄

  【大公报讯】记者梁康然报道:论政组织“调理农务兰花系”成员卢建民在去年11月于旺角佔领区,以手机 闪灯照向执勤中的警员,事后被控以两项阻差办公罪名。案件昨日审结,暂委裁判官林子勤裁决时指,被告当日行为极具挑衅性,且不必要,亦不文明。不过当日被灯照的警员只是在分隔两批示威者,并无特别行动,加上灯照时间短,不足以构成阻挠,判处被告无罪,可当庭获释。

  裁判官林子勤昨日进行口头裁决,指被告当日在警员人链前亮起手机闪灯。整个过程被警方的摄录机拍下,成为呈堂证据之一。在片中,被告明显有作出涉案行为,辩方亦不作否认。本案的争议点在于,被告的灯照是否足以构成阻差办公定罪元素。

  据高院案例指,如果警方在行动时,遇到由市民引起的麻烦,不一定就等于干犯阻差办公罪。如只是些微麻烦,或警方只稍作处理可即时解决,就不足以成为阻差办公。按照本案案情及现场片段,可见被告当日只是用一般手提电话的闪灯照向警员,时间只是十多秒左右。而被告第二次用闪灯照向警员,是在距离警员一至两米远的地方。以常理分析情况,被告的闪灯未有对在场警员造成长时间影响。

  行为属不必要也不文明

  而更重要的是,当日在场警员的任务是筑成人链分隔两批示威者,而两批示威者,以及人链警员都在静止状态,因此认为被告行为不足以阻挠警员工作,所以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裁判官强调,如果警员在执行拘捕行动时,被告闪灯照到,则大有可能干犯阻差办公罪名。

  被告卢建民得知脱罪即时喜上眉梢。而裁判官林子勤曾严声斥责被告当日行为,属于不必要,也不文明,对警员而言属极具挑衅性,亦确实对在场执勤的警员构成不便。在离庭时,被告亦承认自己当日行为“有少少不文明”。

责任编辑:大公网

热闻

  • 图片

大公出品

大公视觉

大公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