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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业参与非法集结罪成

  图:人民力量立法会议员陈伟业(中)非法集结罪成

  【大公报讯】记者龚学鸣报道:人民力量立法会议员陈伟业被控去年元旦游行后,组织参与非法集结,东区法院昨日裁决陈参与非法集结罪成,判罚款6000元。法官强调港人有表达诉求自由,但激烈行为不为社会接纳。对于陈伟业称,今次的裁决或成为“佔领中环”的“案例”,大律师陆伟雄认为“不是案例”,又指非法集结属于刑事定罪,一旦获罪,则留有案底,相信将降低市民参与“佔中”的意愿。

  陈伟业对今次的裁决感到“满意”,更误导市民,宣称“案例”对“佔领中环”行动具参考价值,刻意不提留有案底的事实。陈更扬言今次获罪对其未来的示威手法毫无影响,又称会与律师研究是否上诉。大律师陆伟雄接受本报查询时指出,裁判法院、区域法院等下级法院作出的“裁决”并不具有约束力,不能成为法官日后断案的“案例”。他说,只有上诉法院、终审法院等,对法律原则作出釐清或界定时,作出的判决才能成为日后的“案例”,“案例”对下级法院的裁决才有约束力,换言之,下级法院一定要跟随。

  案情透露,陈伟业与一班示威者于去年1月1日举行游行,由铜锣湾前往礼宾府,该游行获得警方“不反对通知书”,但抵?后陈伟业要求在场的500名游行人士包围礼宾府,同时要求警方代为开路,警方认为有关要求超出协定而拒绝,有人即指示游行人士从礼宾府前往长江中心,经花园道去皇后大道中,期间更有人涉嫌躺在马路,事件令附近交通受阻约1小时。

  陈伟业因而被控“组织非法集结罪”及“参与非法集结”2项罪名。裁判官覃有方指出,涉案的非法集结约在下午3时开始,并未获警方发出“不反对通知书”,明显是非法集结。被告则在晚上7时20分左右才抵达现场,期间以“示威自由行”名义,发言要求在场示威者前往皇后大道中及兰桂坊等地。不过覃官昨日判陈伟业组织非法集结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表明,表达自由是本港核心价值,但不能以此作出激烈行为,违反法律。一旦扰乱社会秩序,不可能得到市民支持,法庭亦会依法处理。考虑本港情况,以及被告为立法会议员,有责任为民发声,判监并不适宜,故判被告罚款6000元。警方及后拘捕包括陈伟业等8人,调查后控告陈伟业“组织非法集结罪”及“参与非法集结”2项罪名,另2名男女香子俊(28岁)及黄韵思(29岁)涉嫌当日躺在路上阻碍警车离开,被控1项阻差办公罪,但其后的2013年8月控方决定不提证供起诉香及黄,2人被判自签保守行为。

  • 责任编辑:大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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