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口服产品”“三元分法”图解
前文(上周五本栏)讲述了“口服产品”的各种类别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基于文化、地域、传统及政治理由,都有不同的称谓和规管方法。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这些莫衷一是的分类和称谓极不方便营商,亦使得消费者无所适从。因此各国应该尽早携手订立一套新的制度来使得整个系统合理化。一旦分类和称谓得到统一,如何规管就是各个国家权力范围内的事了。不过目前混淆的情况来由已久。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轻易改革。因此,在国际上越早开始讨论此事就越好。
中西分类观点或可寻求共识
七十多年前当美国政府对“药品”下定义时,笼统地将几乎凡是能导致生理作用或作诊断用的“口服产品”都全部定为“药品”。但是这个观点随?自世纪末“保健食品”、“功能食品”及“天然保健产品”等产品的崛起已不断产生变化。人们意识到不少对身体机能起作用的“口服产品”都不一定应该归入“药品”类别。事实上,在西方,不少本来属于处方药的“药品”每当专利权结束后便摇身一变成为非处方药。有时甚至要减少剂量来达到非处方药定位的目的。其定位其实与所谓“保健食品”已相差不远了。这显示出某些体制(如专利制度)也在影响?更“药品”的定位。有些产品(如维生素之类)在某些国家视之为“药品”但其他国家却视之为“保健食品”。从这些例子可见对“口服产品”进行更严格和更精确的分类是有必要的。
传统中医药理论中的“药食同源”和“调理”的概念在分类这个问题上亦可以起了一定的启发作用。“调理”的概念不仅意味?需要费时来“扶正”,同时亦包含了“调节生理机能”不一定针对某特定器官的思想。医师可作整个人体的“调理”的亦可“调理”其他器官来恢復另一器官的功能。西方医学最近才开始注意到器官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作用。所以中医的“调理”概念是可以协助理解各式“口服产品”的本质来进行分类。
“药食同源”概念虽有其一定的模糊性。但是我们可以理解为不少“药品”和“食品”在不同的条件下可以同时拥有“药食”的双重性质。受了这方面的启发,或许我们可以在西医的“药食两极”绝对分野和中医的“药食同源”之间寻求一个更符合现代认知的观点。
按“功能”分类体现产品本质
笔者认为应将“口服产品”整个领域的所有成员按其“功能”来分类并在类别之间设立“覆盖地带”来代表具双重性质的跨类别产品。
在功能方面,“食品Food”可以沿用一般的营养和品尝的功能来定位。“药品Medicine”的功能则可收窄为只具针对性的治疗和诊断两项功能。其他的功能(预防、纾缓和调节生理机能)应可拨入介乎“食品”和“药品”之间的一个类别。这个类别一向称之为“保健食品”、“功能食品”或“膳食补充剂”等。但是“保健食品”和“功能食品”的含意较含糊而“膳食补充剂”的本义是“补充日常营养中缺乏之元素的产品”。在美国这个称谓是被错用和滥用。所以需要寻求其他较精确的名称。
笔者建议採用含中医元素的称谓:“调理品Modulator”。因为“调理”是个主动词。它比较能正确地表达了这类产品直接参与本类别的各种功能。中医“调理品”在治理时较长时间的施用和“重新平衡”的观点与西方的“保健食品”和“功能食品”的观点有不谋而合之处。因此,採用中医的名称可以进一步丰富这个类别的含意和更直接地表达它的本质。
“安全性”和跨类别产品
“口服产品”的其中一个重要元素是它们的“安全性”。而“安全性”又与“产品”内含有某些毒素和服用量息息相关。有些药品并非因为它的功能而是因为它的毒性或可积累的毒性才被列为“药”。有些维生素就属于这类产品。所以“药品”和“调理品”须设定最高日用量。一超过这个限量便需要有医生或专家来指导使用了。
我们可以用图一来表达“口服产品”的“三元分类”。分类的原则上面已提过。不赘。特别需指出的是三类之间的界面反映出类别之间存在跨类别的产品。为中医“药食同源”的概念提供了一个形象上的表达方法。
2002年,“卫生部”发放了一份《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内三个附表:“附件1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87”,“附件2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及“附件3 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这些药材原料的分类看来好像是按“安全性”来分的。可是《通知》内却语焉不详。对执法方面可能起?规范作用。但是对分类原则方面却毫无帮助。希望有关方面将来有所跟进和明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