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飞 资料图片
李飞主任在港讲话,有两个重点,一是依法普选,二是特首不能抗中,必须爱国爱港。
这两点,确实从两个根本方面道出了二○一七普选特首的实质意义:不依法,无以言《基本法》,无以言普选;但选出的特首如不爱国爱港且抗中乱港,则这样的普选到底所为何来?又何益于“一国两制”、何益于香港市民?
有人说,李飞讲特首必须爱国,不过是“老生常谈”,而且,爱国不爱国,又如何可以“海水斗量”、作出客观标准与判断?此说大谬不然。李飞讲爱国,不仅不“老调”,而且有新意;特首必须爱国,更非空中楼阁,而是可以从《基本法》中找出法理依据。
事实是,回归以来,包括此次普选议题提上议事日程以来,爱国二字,都被反对派曲解和“骑劫”了,他们把爱国说成是一种交换条件、说成是当特首的一种“价码”,对此提出异议、“讨价还价”。而眼前,经过李飞进一步阐述之后,今后在特区政府依法施政和各种大小事务中,爱国二字都必须理直气壮、义正词严的树立起来,成为一种共识、一项准则和一面旗帜。回归后的港人,爱国理所当然,就让二○一七普选特首必须爱国,成为重新明确特区政治理念回归、人心回归的一个新开始!
李飞指出特首必须爱国,除了重温当年邓小平先生的有关谈话,包括:“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的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復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稳定”之外,更从特首作为中央和《基本法》在港的受託者、责任人这一角色,从法理角度作出了无可辩驳的阐述。
事实是,九七回归,“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除国防、外交外,中央不派人,那么,中央对港的主权和权力又如何体现、如何落实、如何保障?答案就是特首。中央对港本来可以行使、应该行使的具体管治权力,都通过《基本法》有关条文交託到特首手中,正因如此,《基本法》第四十三条才会有“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之句,也才会有第四十五条“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规定。一个“负责”、一个“任命”,中央对特首的要求、特首对中央的责任,都已白纸黑字、不容置疑。
对此,李飞在讲话中也毫不讳言地回应,有人说特首必须爱国是一个政治要求,“我的看法是,你要这样讲也可以”,“特首是一个政治职位,对担任这个职位的人有政治要求,是理所当然的,没有什么可以质疑的地方。”
因此,事实摆在眼前,九七回归,港人应该爱国,不能再让爱国在港成为一件可以被质疑、被标籤以至被耻笑的事,爱国正当、爱国光荣,港人要爱国,特首更要爱国。通过二○一七普选特首确立爱国观念在港不可动摇的地位,从而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更好推动两地融合,是特区发展和港人福祉之所繫,也是普选最重大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