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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报:夏千福勿当港人“阿福”

就美国驻港总领事夏千福前天在港的发言,我外交部发言人洪磊昨日在例行记者会上已予以驳斥。至于说,二○一七普选特首的具体方案,包括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夏千福口中的“选择权”也绝对不成疑问。

  就美国驻港总领事夏千福前天在港的发言,我外交部发言人洪磊昨日在例行记者会上已予以驳斥。

  在演说中,夏千福提到,美国支持“一国两制”方针的立场“没有改变”,又表示对中国中央政府决定在港推行二○一七普选行政长官和二○二○普选立法会“非常赞赏”,还声称美国政府对香港的选举进程“没有方案”,也不会支持或反对任何一个方案。由此看来,夏千福先生对“一国两制”并非全无了解,但是,在馀下的谈话中,夏千福又提出,民主的准则之一是人民对自己身处的政治制度拥有“最终发言权”,以及在选举中“可以选择候选人”。

  在这里,不说夏千福先生终要露出狐狸尾巴,就只能说他对“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了解只是一知半解的“半桶水”而已,而且在所谓“没有方案”的说法上有自打嘴巴之嫌。

  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八年公布的有关“决定”,香港可以在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香港有普选,源自基本法,这一点不容置疑,这是要谈论香港二○一七普选特首的大前提,否则不仅讨论会变成无本之木,就是在实际层面上也是毫无意义的。打个不恰当的比喻,美国的总统选举能离开美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吗?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夏千福也不可能有异议。

  因此,在二○一七普选特首问题上,最核心或关键的一点是依法办事,而不是空泛的讲什么“发言权”和“选择权”。香港九七回归祖国,实施“一国两制”和基本法,本身就是包括港人在内的中国人民作出的歷史抉择,二○一七可以普选特首,也是中央充分聆听和了解、尊重港人意愿的结果。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全国人大“决定”,特首普选从启动机制到落实方案,要经过严谨的“五部曲”:特首提议、制订方案、全港咨询、立会通过、中央拍板,这里面,港人的发言权,在咨询阶段和立会通过这两个环节是得到充分体现和起到决定性作用的。二○○七年,特区政府首次提出普选方案,市民也普遍予以支持,但立法会反对派就是不给通过,政改鎩羽而归,夏千福先生可以翻些资料看看,减少“担心”。

  至于说,二○一七普选特首的具体方案,包括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夏千福口中的“选择权”也绝对不成疑问。根据基本法和人大“决定”,二○一七特首普选实施提名制度,提名委员会参考现行特首选举委员会由四大界别人士组成:工商金融、劳工社工教育宗教、专业、政界,现行一千二百人的规模是否要增加,界别选民基础是否要扩大,可以研究;而提名委员会将按照民主程序,按“少数服从多数”及“机构整体提名”方式产生候选人,予全港选民投票,再依法由中央任命。如此既符合“均衡参与”原则、又体现广泛民主的过程,港人还怕没有选择权吗?

  夏千福作为驻港外交人员,应遵守外交规则,对港普选内部事务不应再干预,更不要以为港人是“民主阿福”,要劳烦他这位“民主千福”来说三道四。“夏先生”如果真有兴趣要讲美式民主和“发言权”、“选择权”,港人倒想听听,斯诺登揭露美国“中情局”长期入侵设于中文大学的香港电脑传送中心系统,港人的“发言权”和“选择权”又去了哪里?

  • 责任编辑:单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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