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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表示,要确保“爱国爱港”人士在香港长期执政,以及中联办主任张晓明提出,2017年参与普选的特首要符合三个条件:爱国爱港、获中央信任,以及得到港人认同。这两番话随即掀起社会各方讨论,反对者的论点,无可避免惯性陷入各式阴谋论之中,甚至有人提出普选方案要符合国际标准、须引入国际监察。 也许香港多年来都以“国际大都市”自居,香港人亦对这个称谓与地位感到自豪。事实上,为了方便与世界各地进行经贸往来,香港人一向都追求“符合国际标准”、“与国际接轨”,亦乐于受到“国际监察”,从而促进商贸流动和经济发展。即使近年启动的新高中学制,当局不但强调毕业生在本土要有多元出路,考评局和教育局局长也风尘仆仆,四出向国际社会解说香港的学制改革,以提升香港中学文凭的国际认受性。 在美国有很多不同种类的选举,例如联邦选举、州选举及地方性选举,但依照现行法例,仅美国公民得于联邦选举投票,外国居民并不能享有与美国公民相同之政治地位,不但不具投票权,也无法被选举或被任命担任高阶职务。 加拿大法例列明,只有年满18岁的加拿大公民才可在众议院和立法会的选举中,拥有选举议员和当选议员的权利。 依英国2000年人民代表法之规定,必须为英国公民才享有参与英国大选或议会选举权。按澳洲《联邦选举法》规定,仅限于澳洲公民及非澳洲公民但为永久居民之英国公民具有投票资格。《新加坡共和国宪法》列明,总统必须由新加坡公民选出,亦即表示永久居民没有投票资格。 由此可见,国际社会普遍严格界分公民与永久居民的选举与被选举权。香港若要在特首选举方面符合国际标准,看来也需要规限只有中国公民才拥有投票权才对。 反观香港现时的制度,谁人有权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呢?《基本法》第三章谈及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这里只区分香港居民为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当中并没有中国公民与非中国公民之界分。因此,在香港,非中国公民除了不能担任行政长官、行政会议成员、特区政府主要官员、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外,他们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跟本地中国公民基本上是一样的。换句话说,在香港,非中国公民也有权投票推选中国管辖下的地区首长,做法刚好跟国际惯例背道而驰。 如果将来的普选方案必定要符合某部分人心目中的预想、要符合国际标准、要与国际接轨、要受到国际监察的话,何以论者却对这么宽松而又不符合国际标准的选民资格视而不见?抑或我们应该追求一个比真还真的普选?作者系教联会主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