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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昨日举行会议,“民主党”议员刘慧卿在会上就二○一七年可以普选行政长官提出了两项问题,要求出席会议的署理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刘江华给予回答。 问题之一是∶二○一七年的普选行政长官是否确保会按照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制订的《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进行?问题之二是∶爱国爱港是否会被列为普选特首的参选条件之一? 两个问题,其实是一个问题;刘慧卿及其支持者实际要说的是∶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不可以把爱国爱港作为参选条件之一,否则就是违背了联合国的《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对刘慧卿的“问题”,刘江华署理局长“一五一十”的根据基本法有关条文给予了回答,特首的参选条件是必须年满四十岁、在港连续居住二十年、并无外国居留权;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年“决定”规定的由提名委员会按照民主程序提名,产生若干候选人,然後由全港合资格选民普选产生,报请中央任命。 有趣的是,对刘江华的依法作答,中立议员林大辉甚为光火,他直言爱国爱港是当特首的必然条件,根本无须“画蛇添足”作为参选条件列出来,不满刘江华“为何不理直气壮的说出来?” 其实,林大辉议员不必如此动气,作为局长在立会只能“依书直说”;那麽,其後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梁爱诗的回应,应该可以让林大辉“收货”,梁爱诗指出∶爱国爱港者治港,无须在法律上作出规定,但治港者必须爱国爱港应是大前提,不如此就无法治港。 梁爱诗之言,可说“一针见血”,准确道出了特首必须爱国爱港的根本道理。从宪制和法理基础而言,基本法第一章第一条开宗明义讲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四十三条亦规定∶特区行政长官必须依法对中央人民政府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光凭这两条,特首不爱国、不爱港,行吗?可能吗? 而更重要的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特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这“任命”二字,亦同样是特首必须爱国爱港的最好注脚和说明。“任命”也者,并非“走程序”或可有可无,而是一项切切实实的中央权力,体现的是无可争议的宪制关系,而“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具体解释就是可以任命也可以不任命,这里面,爱国爱港必然成为中央任命与否的首要考虑。“一国两制”方针只能在爱国爱港特首的领导下,才能在港贯彻落实、有效执行。 特区可以普选行政长官,是基本法白纸黑字的严正规定,是“一国两制”方针的具体体现,更是中央对特区、对港人的最大信任;特区可以普选行政长官,不是国际人权委会《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恩赐,更不单纯是一个人权问题。特区二○一七年可以普选行政长官,当然要严格按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办事,同时也必然会符合有关普选的国际法则而进行。但特首必须爱国爱港,符合“一国两制”、符合十三亿中国人民的整体利益、符合七百万港人的长远和根本利益,不须由什麽国际《公约》来规定。 爱国爱港,不是严格的法律语言,不会如“年满四十岁”般列入特首的参选条件;但不爱国爱港,将无以为特首,则确是普选特首的必要和首要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