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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运尚未开始,在佛山,广州铁路警方已成功查获今年最大“黑票点”。经过24小时的外围调查,民警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一对结婚刚三个月的小夫妻。他们利用自己开设的网店,帮不会上网订票的农民工订火车票,并代为取票,服务相当到家,每张收取10元手续费。警方当场收缴212张火车票、身份证以及现金若干,已全部返还给已购票的外来工。这对小夫妻则被刑拘。 春节将临,拿到警方发回的车票和退还的“手续费”的农民工欢天喜地,但获悉小夫妻将在看守所里“欢度春节”,又纷纷为他们打抱不平。还有本指望小夫妻代为购票的农民工大失所望:“天天上班没时间去排队,在厂里也很少有机会上网,所以我觉得工厂附近还是非常需要有一个火车票代售点的,希望有关部门考虑在这里开设一个正规的售票点。” 根据我国刑法第227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只要具备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的行为,并符合票面价值5000元以上或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要求,就构成“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将被处以刑事处罚。小夫妻缺乏法律意识,只能自认倒霉,更不知警方“24小时外围调查”就是要等其撞上“非法获利2000元”这条红线。 然而,按照法律的内在精神,个人违法之所以需要追究,关键在于社会危害性。看似违法的行为,如果没有危害性,有必要“经过24小时的外围调查”,然后雷霆出击,绳之以法吗? 买过火车票的人都知道,正规代售点只等购票者上门,照收每张5元服务费,因得到铁路方面认可,所以合理合法。小夫妻不但要上网订购,还要跑腿取票,多收10元便成“倒票”,如果问问仍在赶年前订单,不会上网订票,又没时间去代售点排队,也不想花来回交通费的农民工,两种服务选哪一种?毫无疑问会选小夫妻的“一条龙服务”。明摆着这样一桩只有受益者的好事,“违法必究”的必要性在哪里? 正如农民工说的,工厂附近不设代售点,铁路服务不会向下延伸到厂里,还有许多人没过技术门槛或不能随时接触电脑,网上订票很困难。现在广铁警方不管农民工买票有多大困难,“经过24小时外围调查”,最后打出的却是一个获利金额“惊人”到刚够定罪的2120元、“社会影响恶劣”到让农民工叫冤的“今年广东最大黑票点”。 法律是严肃的,违法必究,这固然不错。但法律是为生活服务的,在国民的生活需求没有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出现各种替代做法有其合理性,需要我们在相对固定的法律和易变的需求之间达成一种平衡。现在铁路相关方面,面对农民工购买火车票的现实困难,没有积极作为,打击所谓“票贩子”,看似严格规范市场秩序,结果却给农民工制造了麻烦。 而如今广铁警方的做法,令人想到昆曲旧戏“十五贯”中草菅人命的县太爷,此人在剧中名为“过于执”,过于执着以至于看不见生活的逻辑。在事关农民工现实需要,小夫妻服务物有所值的情况下,铁路方面“难得糊涂”一回,有何不可?如果考虑更周到些,干脆将之“收编”为正规的代售点,既让他们能安安稳稳地做买卖,也让农民工可以放放心心地代购火车票,不是皆大欢喜之举? (顾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