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锦辉:协助大学推进科技转移

2013-01-22 09:38  来源:大公报

  大学从事科技转移(Technology Transfer),目的是把科研成果转化成产品,广泛应用於社会。虽然全球大学一直不遗馀力推动科技转移,但效果却未如理想。导致这现象的原因之一,是大学教育基本上以学术研究为主导,而非商务牵动。而且大学多数是公营机构,日常经费主要来自政府拨款,所以审慎理财是大学财务管理之基本原则,不愿意承受太大风险。这价值观与商业社会行为背道而驰。总体而言,大学在科技转移的道路上面对不少困难。

  科研创新会产生知识产权(IP),而如何有效管理知识产权是科技转移成功的关键。理论上知识产权包括商标、版权及专利。然而在现实的环境中,创新体制所牵涉的知识产权事务比这定义更广泛。一个基本的创新体制可大致分为三阶段∶

  发明阶段(业界通常称之为“上游”)∶科学家创造新科技或技术,并利用实验去证实它的可行性。这阶段较多在大学内进行。

  产业化阶段(“中游”)∶科技管理团队从芸芸发明品中挑选出具商机的科技,把它包装然後申请专利。由於行商并非大学主要任务,校内不宜支撑这类型的专业团队,因此大学可把这任务外判予校外专业科技顾问公司。

  商业化阶段(“下游”)∶科技企业看准市场需要,把适当专利转化为独家产品,然後推出市场,从中获利。

  从第一阶段过渡至第二阶段,大学科研部门会尝试为自己研发的创新科技申请专利以保护原创及肯定其拥有权,继而利用专利权行商。申请专利涉及时间及金钱,例如申请美国专利约需要三至五十万元港币、并需时两至三年或更长时间。基於有限的资源,要求大学在财政上资助所有师生的创新发明都申请专利当然不切实际,那麽在源源不断的新发明品中,大学又该如何挑选呢?若然大学单以惯用的创意函量作为挑选准则,最後选出来的科技则未必真正具有商业价值,这样会大大降低科技转移的成功率。

  纵使过了以上一关,学界面对的另一难题是如何推销该专利。专利一经批核,大学必然会广泛宣传,务求尽快找到合适的买家,而市场推广纯粹是商业行为,说实话这并非大学所长。专利一旦卖出之後,大学也要安排专责部门定期与买家跟进,跟据实际销售情况收取合理的售後利润。若然专利未卖出,部门便要充当侦察员,监视市场,防止专利被盗用,在需要时更要站出来起诉不法的盗用者。

  另外,专利的持续维护也往往构成一连串问题。如果经过多番努力後仍未找到买家,那些无人问津的专利又应怎样处理呢?校方每年要为每项专利支付年费,一直至二十年。以创新资讯科技为例,拥有长达二十年的专利权实际有用吗?大学总不能无了期紧握那些“废纸”不放。若然如此,到底持多少年专利才是合适呢?

  即使找到买家,大学仍要面对专利定价的问题。大学营商经验有限,手段并不熟练,不善於评估科研成果的潜在价值,但学界又不愿意把定价工作完全放手予业界,因此在洽商期间双方经常讨价还价。在此过程中,由於两者的文化差异及分歧颇大,往往导致双方失去互信,影响商务合作,窒碍科技转移发展。

  基於上述原因,虽然大学是创新的摇篮,但由於他们不善营商,很多发明品都未能离开校园,潜能被埋没。针对这问题,香港政府成立了多个应用研究中心,期望它们可以帮助大学产业化及商业化,可惜效果未如理想,归根究底是两者之间在发明品交易的过程中存在问题。首先,虽然双方都是政府资助机构,大学却无意把发明拱手相让给中心,在两者不能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合作往往被迫终止,酿成“双输”。另外,中心为了有效地再开发所获的发明品,都会要求教授参与其中,但大多数教授只醉心科研,无心“下海”。在有科技而无智慧的条件之下,令本来风险已很高的创新科技项目发展难上加难,最後因为未能吸引投资者而无疾而终。

  行政长官梁振英於1月16日发表了他任内的第一份施政报告,但施政报告之中与创新科技直接相关的内容并不多,只有短短三段而已,其中第45段提出“计划由政府、业界及各方面专家组成工作小组,研究推广香港作为知识产权贸易中心的整体策略。”笔者建议在落实这措施时,为确保知识产权的源头,政府必须设法协助大学在发明管理上解决上述的困难。

  作者:黄锦辉 为中文大学工程学院副院长,教授

责任编辑: 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