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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英在发布首份施政报告前落区收集咨询/资料图 日前,香港立法会否决了由反对派议员连署的弹劾特首议案。弹劾特首梁振英的议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不仅是立法会历史里的大事,更是香港历史上首次发生。故此,无论何种态度,笔者认为每位立法会议员,都应该认真表达他们对弹劾议案的见解。 今次弹劾议案是由特首大宅的僭建风波而起。根据他自己的说法,是缘於疏忽。但无论梁振英如何解释,反对派议员都拒绝接受,更先後作出了不少举动,近日便提出弹劾议案。客观来说,姑勿论梁振英是否真的疏忽,笔者的立场认为,即使是疏忽,其实也是不对;况且不少市民都对新特首抱有很大期望,希望他可以为香港做一点事,解决香港的深层次矛盾。尽管如此,反对派议员今次的弹劾议案又是否理据充足呢?若果从香港整体利益出发,在现阶段弹劾特首,是否符合大多数香港人的利益呢?这些都是我们身为立法会议员必须考虑的因素。 挺梁声音不可低估 以笔者落区接触到的民意来看,虽然未必人人都认同梁振英,但要求他下台的声音绝对不是一面倒,当中仍然有不少市民对他抱有期望,想看看他是否真的可以做到一些改善民生的事情。新一届政府上场至今只有半年多,有利民生的措施已陆续出台,部分更是市民期待已久,算是回应了公众的诉求,例如‘港人港地’政策,以及堵截双非孕妇涌港产子等。因此,立法会不能够否定社会上同时存在两种声音,就是有人反对梁振英,亦有人支持梁振英。反对派把现况歪曲成为好像人人都反对梁振英,这与事实不符。 鉴於现时社会上对梁振英及政府的态度出现分歧,并有进一步扩大之势,所以立法会此前在处理今次弹劾议案时,自然要采取非常小心和谨慎的态度,否则就会为香港开了一个不好的先例,影响深远。笔者是在详细研究过弹劾议案的内容後,最终投下了反对票,原因如下∶ 第一,新政府的运作需要时间磨合,为了令更多有利民生的政策尽快推行,理顺施政,现阶段应该给予梁振英及政府一些时间;再者,梁振英亦不下一次就僭建事件公开道歉,即使他犯错,也罪不致死。 第二,诚信固然是很重要,但另一方面,弹劾一名政治领袖是非常严重和严肃的事情。观乎外国的例子,在美国,弹劾主要是追究总统或官员犯下严重罪行的刑事责任;在法国,是涉及叛国或其他严重罪行;在爱尔兰,是重大的行为失检;在菲律宾,是违宪、叛国或贪污舞弊;在智利,是损害国家声誉及安全;在墨西哥,也是叛国或重大犯罪┅┅ 笔者列举以上国家的例子,就是想说明在世界各地,提出弹劾并不是随随便便的事情,主要是涉及刑事成分,而且是非常严重的罪行。至於今次由僭建事件引伸出来的诚信问题,是否去到一个足以构成弹劾的程度呢?笔者对此有所保留。事实上,反对派今次引用的《基本法》第七十三条(九)已经提供了答案。 僭建未至动用弹劾 《基本法》第七十三条(九)列明∶‘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 有关条文为什麽要用上‘严重违法’这个字眼,而非‘违法’呢?为什麽要特别加上‘严重’这两个字呢?这正正隐含了这条条文的精神,就是不想立法会轻率地去启动弹劾程序。若果事件涉及严重的刑事成分,笔者一定支持弹劾。然而,情况未至於达到上述的严重程度,亦未见构成刑事罪行,若建基在这薄弱的基础上便进行弹劾,反对派是否真的清楚理解《基本法》第七十三条(九)的立法原意?是否做到他们经常挂在嘴边的尊重法治?他们启动弹劾程序,背後的考量相信是政治目的大於一切。 若果你问,今次梁振英是否有事情做得不对?笔者会肯定地回答∶‘是。’他的善後工作是否做得不好呢?笔者同样会回答∶‘是。’不过,基於上文提及的各个观点,笔者最终在此前表决弹劾议案时投下了反对的一票。 作者:陈克勤为民建联立法会议员 相关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