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宋小庄
从基本法序言可以看到,宪法第31条是设立香港特区的法律依据,宪法是制定基本法的法律依据。虽然宪法有部分条文属于社会主义的条文,而基本法规定的香港特区的制度是资本主义的,但这却是宪法容许的,1990年4月4日,在制定基本法的同时,全国人大作了一个专门决定,基本法是合宪的,并要求香港特区的法律、制度和政策以基本法为依据。
由于香港特区实行“一国两制”,宪法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不适用于香港,例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计划生育制度等,并不适用于香港,但不等于宪法对香港特区就没有法律效力。到底宪法效力和宪法适用有什么关系,有什么区别呢?
宪法具法律效力适用香港
归纳起来,宪法法律效力与适用的关系和区别有三:
一是法律效力是法律适用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一项法律没有法律效力,就不可能适用;在一般情况下,有了法律效力,就可以适用。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法律的适用受该法本身或实际情况的限制。例如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计划生育在内地的适用前提是该规定具有法律效力,虽然不在香港适用,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香港特区要尊重该法律效力,不得攻击该项宪法制度。
二是法律效力是完整的,但有时却是可以分割的;法律适用却是具体的,通常是可以分割的。任何中国公民,不论生活在境内,或是在国外,都有效忠宪法的义务,虽然生活在国外,宪法的很多条文都不能适用,但法律效力仍在,该公民不得有违反宪法的、反向的作为。但中国公民在国外就未必可能适用宪法,并履行宪法规定的各项义务。但任何生活在内地的中国公民,对宪法规定的义务,只要满足适用的条件,就有适用的义务。
三是法律效力禁止反向运作,不得采取任何与该法律效力相对抗的作为。禁止反向运作,但在特殊情况下,却允许不作为。法律适用却不然,既要求正向作为,又禁止反向运作。例如内地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但香港特区却实行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这是宪法第31条允许的,香港特区可以不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但这并不意味着香港特区可以不尊重该制度、可以反对该制度。而在内地,则不但要尊重该制度,而且要适用该制度。
然而,在内地和香港都有不少宪法效力和适用的误区,包括宪法完全不适用于香港、宪法只有第31条适用于香港、宪法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对香港特区没有法律效力、基本法的实施不必借助于宪法等观点,这都是不理解“一国两制”的国策和战略构想的缘故。基本法规定了中央国家机构的特殊性职权,宪法规定了该机构的一般性职权,该中央国家机构是可以根据宪法对香港特区行使权力的。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既引用基本法第158条,又引用宪法第67条。基本法规定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但未规定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港的中国公民并不能排除履行中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区的宪制基础,就不能排除宪法的正当适用。
对宪法和基本法效力和适用,内地和香港也经常发生混淆,存在种种错误的说法。例如:有整体有效、局部无效说,就搞不清楚,如何才能整体有效。区际差异说、不必要适用说,就把一国之内的差异,扩大到国与国之间的差异。自我限制说,就是要求中央国家机构放弃对香港特区的管治权,放弃对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事务的监督权。变通适用说、不确定说,就会造成思想的混乱。补充适用说、中介说,就会增加宪法适用的难度。特别法说,就会否认宪法和基本法发生母法和子法的关系。其他还有无效说、脱钩说、冻结说、多部宪法说等等,标奇立异,完全没有从基本法序言提到的立法宗旨和目的考虑问题。
称呼基本分为小宪法,也是误区。这种说法,不理解单一制国家的政体,单一国不可能有一个以上宪法,或者一大多小宪法,只有联邦国才有这种情况。
基本法和宪法是母法关系
美国有50个州,各州有州宪,有地域范围,而基本法却是全国性法律,全国各地处理涉港事务都要遵守该法,但这又不意味着内地要实行香港式的资本主义制度。联邦国的国家宪法和各州宪法,不发生母法和子法的关系,但宪法却是制定基本法的依据,有母法和子法的关系。基本法是全国性法律,但绝大多数条文是处理“一国两制”下的事务,没有重复宪法的条文。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宪法,基本法是不完整的,有了宪法,基本法才是完整的。
宪法在香港特区不但有法律效力,而且是可以适用的。可以对香港行使权力的中央国家机关,如果认为单凭基本法行使权力有所不足,可以依据宪法行使权利。对香港特区的地方政权机构而言,也可以向中央提出这样的要求,或在符合“一国两制”的前提下,考虑在基本法之外,以宪法为依据制定政府政策和制度。然而,基本法是合宪的,基本法应当优先适用。但如果适用宪法对“一国两制”更为有利,应当或者可以适用宪法。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宪法的解释权,宪法什么条文应当适用、如何适用,应当是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
陈澹演《寤言.迁都建藩议》:“自古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万世和一时是时间关系,全局和一域是空间关系。前者最典型的事是秦始皇变封建为郡县,建立单一制的国家体制,使中国在合久必分之后,仍可分久必合。后者最典型的事例就是“一国两制”,香港特区虽是国家的局部地区,但只有全局在谋,胸有丘壑,才能治理好香港之一域,为全局作出重大贡献。
作者为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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