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国家安全绝无妥协 应列档案针对“港独”

  文/茹志俊

  有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在二十三条立法“缺位”之时,可考虑将《国家安全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以在香港起到维护国家安全的角色。该建议引起较大争议,如果从维护国家安全的角度,香港理应尽力去做好,原则绝无可妥协的馀地;但若从法律层面而言,未必可行。而事实上,在二十三条没有立法之前,面对气焰嚣张的“港独”言行,并非完全没有其他应对方法,例如可针对公开支持“港独”人员设立专门档案,不论其身份为何,一律禁其入境内地。

  维护国安乃港人义务

  根据基本法十八条规定,只有列入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才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国家安全法》虽然是一部关系到国家独立、统一和安全的全国性法律,但因未列入附件三,因此目前并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首先必须强调,之所以未将《国家安全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并不是说香港特别行政区不需要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而主要是基于“一国两制”的现实考虑。香港特别行政区既然是中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就有义务维护国家的独立、统一和安全,这是不容置疑的。为此,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这一规定既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有关的法律,另一方面也说明制定这些法律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对国家承担的责任,因而必须按照基本法的规定进行立法。

  基于维护国家安全的二十三条仍未通过,有内地与香港两地的法学界认为在此际可以有“三大做法”,一是将香港过往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集结形成类似二十三条的法律;二是在港暂时试用内地《国家安全法》;三是由中央制定一个暂适用于香港的安全法,直至二十三条立法为止。港区人大代表吴秋北的建议,即以上第二种做法。

  但这些做法都存有较大争议。基本法既然订明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由“特区自行立法”,即意味?不需要直接引入其他的全国性相关法律。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直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将国家安全法纳入基本法附件三,会产生一个法律冲突的问题,即可能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当然,基本法的修改权、最终解释权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但在基本法条文未作修改之前,是不宜直接纳入。

  目前列于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有:《国籍法》、《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国旗法》、《国徽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驻军法》和《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等,范围涉及国都、纪年、国歌、国旗、国庆、国籍、国徽、外交特权与豁免、领事特权与豁免、领海及毗连区、专属经济特区和大陆架、驻军等。都属于明确意义的国防、外交事项。当然,有一种看法认为,只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一法律解释,将“国家安全”视作“不属于香港特区自治范围的法律”便可以解决问题,这固然可以解决法律条文冲突的问题,但因此而产生的政治反弹,可能会有违国家安全法的本身立法意义。

  禁“港独”人员入境

  但吴秋北的建议并非没有现实意义,它的可贵之处在于,让香港公众通过对此事的讨论去再次认识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尤其是在“占中”发生期间所体现出来的大量“港独”言行。而在二十三条立法遥遥无期的当前,光靠市民的自觉是显然不够的,如果没有有力的震慑,境外势力操控下的“港独”分子是不会作出收敛的。因此,可从如下方面?手:

  第一,设立专门档案,禁止主张“港独”分裂国家的人员入境。纵使国安法暂时无法在香港实行,在内地却是早在一九九三年便已立法,任何主张“港独”的人员进入到内地,已经违反了国家安全法,内地当局其实有权力拘捕归案。相对而言,不论其是何种身份,学生也好、教师也好,一律禁止其入境,是更好的做法。须知道,诸如港大学生会的李启迪、王俊杰、梁继平等,将来都需要面对找工作的现实,当无法入境内地,必将会影响其就业与生活。

  第二,设立专门的网站,清晰集纳“港独”人员的具体言论行为。某些公开主张“港独”的大学生,以为做学生时的言论会逐渐被淡忘,抱有侥幸心理,言论嚣张之极。但如果他知道,他在公开支持或者实际上正在参与“港独”言行会被记录在公开的网络、供所有人去翻阅的话,他必然要思考自己要面对的压力。这种做法目的就是要施压,至少让一些年幼的学生知所进退。当然,这对一些极端分子没有任何作用,但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止其主张与言论在学校、研究机构的公开蔓延。

  第三,特区的相关委员会应当有明确的反“港独”政策。暂时未能立法禁止分裂国家,但特区政府却可以通过相关的委员会,诸如教育、青年、公民教育委员会等等,去进行必要的反“港独”宣传工作。事实上,过去的宣传更多是在讲香港居民的权力,有必要进一步强调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性。

  当前的一些讨论应当并很有必要,一些更具针对性的举措,应当逐步形成并落实,必须从各层面、全方位去遏止“港独”形成气候。

  作者为青年时事评论员、法律硕士 


扫一扫,关注大公网《微香港》公众号

责任编辑:韩锋

热闻

  • 图片

大公出品

大公视觉

大公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