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老闆黎智英被揭发是整个香港“泛民”阵营的幕后真正“金主”,通过手中的金钱,操纵整个反对派阵营,尤其是在涉及《苹果》生意的政治议题上面。对于反对派而言,眼下的问题已经不在于“收钱是否道德”,而在于“收钱是否违法”的问题。显而易见的是,反对派一些立法会议员收受金钱而没有向秘书处申报,已涉嫌违反议员个人利益登记指引;更严重之处在于,有议员有收钱之后在立法会公然替黎智英及其旗下的媒体做“游说服务”,此举明显有违反《防止贿赂条例》之嫌,廉政公署理应介入调查,还香港一个乾净的、不受黑金污染的政治环境。
“泛民”收钱而提动议?
从昨日传媒的广泛报道当中,以及黎智英本人昨日的承认声明,可见,香港“泛民”阵营长期收受黎智英政治捐款的事实无所抵赖,百分百真实。问题在于,黎智英捐出巨额金钱为的是所谓的“民主理念”?若非天真如三岁孩童,没有人会相信满身铜臭的黎智英会如此“伟大”。作为一个精明的商人,黎智英拿出巨额金钱尽管是以支持民主名义,但实际上,很难令人不去质疑,黎智英是希望以此来换取立法会议员对其个人生意的“支持”。
“泛民”与黎智英关系密切并非新闻,但其亲密关系早已经严重越过公职人员应当遵守的红线。例如,今年三月,“泛民”阵营曾发起所谓的“捍卫新闻自由”的动议,动议人是梁家杰,在辩论当中,包括梁家杰、李卓人、毛孟静等人都在借题发挥,以所谓的“新闻自由”名义,替《苹果》作政治游说,更公然为《苹果》拉广告,言行之出位,令人侧目。这种做法,联繫到过去四年黎智英花费数千万元的政治捐献,公众有理由去质问:两者真的没有任何关系?
事实上,根据《议事规则》第83条“个人利益登记”规定:“作为立法会议员时,来自任何人士或组织的财政贊助,而提供详情时须说明该项贊助是否包括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付予该议员或其配偶的款项,或给予该议员或其配偶的实惠或实利”、“议员或其配偶因其议员身份从:(?)香港以外的政府或组织;或(?)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士所收受或代表上述政府、组织或人士所收受的款项、实惠或实利”显而易见,梁家杰、李卓人,并没有遵守法律规定。
违反议员利益登记守则
而根据第83条A项:“个人金钱利益的披露”指出:“在立法会或任何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会议上,议员不得就其有直接或间接金钱利益的事宜动议任何议案或修正案,或就该事宜发言,除非该议员披露有关利益的性质。”梁家杰当日在提出动议时,并没有公开披露他曾收受黎智英的秘密捐款。
据该规则指出,“本文件所载的定义应视为一般指引,议员应明智及负责任地遵从。在登记个人利益方面,此等指引应被视为最低的合理规定,因此,议员如认为应该公开某些相关资料,则可自行决定是否透露指定范围以外的个人利益。”然而,眼下的问题已不仅仅是“漏报”或“疏忽”的违反立会规则的问题,而是涉嫌违反反贪条例。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4条第1款:任何人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无合法许可权或合理辩解,向任何公职人员提供任何《条例》中所指的利益,作为该公职人员作出或不作出任何凭其公职人员身份而作的作为的诱因或报酬,或由于该公职人员作出上述作为而向他提供任何利益,即有可能触犯“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
此外,据《条例》的第9条第1款:任何代理人,无合法许可权或合理辩解,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为他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与其主事人的事务或业务有关的作为的诱因或报酬,或由于该代理人作出上述作为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有可能触犯“代理人索取或接受利益”罪。而《条例》第2条则订明,“代理人”包括公职人员及受僱于他人或代他人办事的人。
已有表证应深入调查
公众现在无法进一步掌握足够的讯息,不知道黎智英与“泛民”立法会议员关系到底“深”到什么程度。然而,公众有理由去质问四个问题:一、是否长期、定期提供资助,过去每一年的具体金额与去向如何?二、是否存在某种“心照不宣”的“默契”,收了钱后,要替黎智英提供必要的政治游说服务?三、黎智英的资金是否“正常”而来,例如,当中是否存在“洗黑钱”的可能?四、既然“泛民”说是名正言顺,为何不敢公开捐款情况?
以上问题,相信最终很可能得不到任何解答,但鉴于立法会是香港极其重要的机构,其运作是否公开、公正、透明,以及是否能保持高度的廉洁度,将关乎香港的未来与整体市民的福祉。“泛民”过去在质疑政府官员时,口口声声说要廉洁,但遇到自己说不清、讲不到的廉洁问题,又往往持双重标准,也必然会採取各种方式去否定指控。但廉署已有表面证据去?手调查,不管最终能否有答案,但公众的质疑,不能就此不了了之。
李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