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前政务司司长陈方安生牵头组成的论政团体“二○二○”,昨日发表一份“普选方案”,就二○一七特首选举及二○二○立法会选举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
在有关二○一七普选特首的“方案”中,没有“公民提名”或“政党提名”、“三轨提名”等字眼出现。
对此,陈方安生解释,对“公民提名”之议,她认为是符合《基本法》的,因为《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言明,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产生特首候选人,因此“公民提名”并不会构成违反。
而她之所以不提,只是因为在目前针锋相对的激烈气氛下,不想再有过多的争论,以免影响到二○一七普选特首无法实现,云云。
陈太此一表述也可说是“用心良苦”,起码其希望见到普选成功这一点用心,是正面和积极的。但是,陈太对《基本法》四十五条的解释却有“倒果为因”之嫌。条文说的是提名委员会按照民主程序产生特首候选人,不是说“按照民主程序产生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必须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组成,如此陈太又怎可以把“产生候选人”说成是“产生提名委员会”呢?如此不是有“打茅波”之嫌?
正因如此,陈太“方案”中提出,提名委员会由一千二百人扩大至一千五百人,前三个界别组成不变,第四个界别则加多三百人,由地区分区直选选出。如此一来,不要说四大界别的均衡参与被打破,就是第四个界别新增的三百名提名委员,全由地区分区直选产生,其引入“直选成分”是否符合《基本法》、是否有变相“公民提名”之嫌,都是大堪质疑的。
事实是,依法普选、依法组成提名委员会,有明确的法理依据,亦符合均衡参与和港人社会实际,陈太又何必为变相加入公民提名在动脑筋、玩花样呢?如果真如她所言,不希望见到二○一七普选特首失败,那为什么还不回到依法普选的正路上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