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幼岐
反对派之中,有些人食古不化、冥顽不灵,至今坚持“公民提名”、“政党提名”,至今不肯“有商有量”,而是怀着某种目的,非要“公提”、“党提”不可。更有甚者,按照这些人的设计,“公提”的结果,提名委员会一定要接纳。这样的设计,明显是有意绕过提名委员会,甚至是将“公民提名”凌驾于提名委员会之上。这样的意见,触及两条底线,即法律底线和政治底线,明显有“踩过界”之嫌,从政改咨询的角度看,恐怕是碍难接受。
政治大状 歪曲事实
“公提”、“党提”抵触法律底线,早已有众多有识之士指出当中问题,但一些反对派人士,尤其是一些法律界的政党人士,包括数名“大状党”的头子,坚持要“公民提名”,百般辩解,说“公提”如何如何的好,如何如何的合法。若论辩才、辩词,这些人认了第二,天下就没有人敢认第一。
问题在于,这些自居“法律专家”的反对派人士,避开或绕过了《基本法》来大谈“公民提名”,那就触及法律底线,已经“出位”。《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这一方式、办法或过程,符合许多国家或地区普选领导人的通常做法,而且不会有引起混乱之虞。《基本法》作这样的规定,不但是集思广益的结果,也是参考、借鑑了许多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及教训。《基本法》第四十五条所规定的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最符合当前香港的实际情况,也是最切合“循序渐进”原则的做法。
有一点是十分肯定的,即:《基本法》并无规定或提及“公民提名”,也没有规定或提及“政党提名”。这就说明,“公提”、“党提”即或并非违法,却也并不合法。不合法者,因为抵触了相关的法律底线是也。作为有律师或大律师身份的反对派人士,实在没有理由也没有必要提出不符合《基本法》的什么“公民提名”或“政党提名”。进一步说,明知不合法,还是要提出,显然是别有用心或别有所图,其中一个可能,就是要搅乱政改公众咨询,搅乱行政长官普选,实属居心叵测。
简言之,不说反对派人士的居心如何,既然“公民提名”不符合《基本法》,抵触了法律底线,那就绝不可取!
除此之外,“公民提名”还抵触了有关行政长官普选的政治底线,这同样绝不可取!抵触政治底线,择其要者,也有几个方面可作简单的分析探讨。
其一,为“公民提名”声嘶力竭、摇旗叫嚣的反对派人士,全无“有商有量、缩窄分歧”的诚意及态度。此则说明,他们之参与政改咨询,志不在普选,更加不在什么“真普选”,他们的真正目的,可能反而是为了给政改咨询增加麻烦,即添烦添乱,其终极目的是破坏多数市民所期待的行政长官普选。
面对现实 诚意沟通
其二,反对派祭出“公民提名”为法宝,显见是怀有对抗中央之意。《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这个规定至少有两大重点:一是中央人民政府对行政长官的任命权是实质性的,绝不是“行礼如仪”走过场的一种形式。一是由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不可以也不容许对抗中央。反对派人士提出“公民提名”,显见是有意削弱甚至剥夺中央对行政长官的实质任命权,进而就是想让行政长官可以对抗中央。如此这般,已经不只是“居心叵测”,而是更进一步的“居心险恶”了。
其三,曾有学者建议,不要“公民提名”,改为“公民推荐”,即任何公民均可以个人名义或集体方式向提名委员会推荐行政长官候选人的人选,供提名委员会参考及取捨。这个意见很好,且可行。但主张“公民提名”的反对派人士固执己见,既要“公提”与提名委员会“平起平坐”,甚至要提名委员会必须接受“公民提名”的结果,这就将“公提”凌驾于提名委员会之上了。这就不但抵触法律底线,同时也抵触政治底线。以此而言,不难明白反对派坚持要“公民提名”的意图了。
普选行政长官是香港的大事,若能顺利实现普选,肯定令全体港人皆大欢喜。特区政府对“有商有量、实现普选”极有诚意,“政改三人组”组长、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日前表示,政府会以最大的耐性与各界商讨,即使立场南辕北辙,甚至有人言语激进,她亦希望做到“有商有量”,而最重要的是发表意见人士应“守法”。旨哉斯言!这里希望固执主张“公民提名”的人士知所进退,在立场观点方面能改弦更张,与时俱进。各方倘能建立互信,有商有量,缩窄分歧,取得共识,实现普选,此乃香港全体市民的大幸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