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基本法》权威陈佐洱、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等,日前在北京出席一个港澳问题研讨会发言时都一致对特区有人闯军营事件表达了高度关注和严正批评,并重申了《基本法》二十三条在港有早日完成立法的必要。
就此,本港传媒昨日锲而不捨地向政府追问有关本地立法的问题。对此,特首梁振英明确表示:“我们目前没有计划、没有时间表进行二十三条立法。但是,我们知道,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是我们宪制上,或者宪法给我们的一个责任,我们现在没有这个计划。”
与此同时,律政司司长袁国强、保安局局长黎栋国在回答传媒询问时也作了类似的回应。
在这里,有两个观点是十分明确的:一是二十三条必须立法,这是特区政府不可推卸的宪制责任,二是眼前未有二十三条立法的时间表或计划。
此两说,表面似不一致,实质并无矛盾。
二十三条必须立法,这是宪制使然、法理使然,也是势所必然。九七回归,特区成立,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从主权和领土完整这一角度讲,所有全国性法律都可以、而且应该适用于香港,否则何以云回归?但中央出于对“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考虑,除规定国旗、国徽、国歌法适用于港外,其馀全国性法律不在港实施。这的确是中央对港情况和港人意愿的高度理解和关顾。
但这里面,有一条特别提出的,就是维护国家安全,禁止颠覆中央、分裂国家、勾结外国政治势力的《基本法》二十三条,规定香港必须自行立法。
就是这一句“自行立法”,一拖却已拖了十六年半。对此,具体立法日期可以拖,但立法的宪制责任不可以拖、更不应该拖。而且,再了无止境的拖下去,可能会构成违宪违法。
而违宪不立法的唯一后果,就是中央宣布:全国性法律中的国家安全法,同样适用于香港。
因此,二十三条必须立法,是早晚之事,更是不宜再晚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