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普联”郑宇硕一伙昨日提出什么“行政长官选举方案”,除了“荒谬”二字,没有其他言词可以形容。
所谓方案提出:二○一七特首普选,应包括三个提名途径:公民提名、政党提名、提名委员会提名;而且,提委会须确认公民提名或政党提名的人取得候选资格,不得用“爱国爱港”、“与中央对抗”等政治审查而拒绝确认。
郑宇硕还声称,这“三轨提名”符合民主程序、符合《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特区政府必须认真就这方案进行咨询。
事实是,所谓方案,没有半分半点符合《基本法》,《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白纸黑字载明:特首选举“最终达至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照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具体办法由“附件一”规定。
在这里,《基本法》有那一条、那一节、那一字提到公民提名和政党提名?公民提名和政党提名的法理依据在那里?
所谓方案还说,只要取得公民提名或政党提名,提委会就必须确认其候选人身份,不得以“爱国爱港”或“与中央政府对抗”等政治审查而拒绝确认。
按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只有提委会一个提名机构和提名途径,“真普联”凭什么提出公民提名和政党提名?而且还一定要提委会“照单全收”,不可拒绝?如此公民提名和政党提名岂不是“大晒”,提委会岂不是只能充作“橡皮图章”?
可以断言,这个所谓方案,背离基本法、绝对不可行,甚至连一点参考价值也没有,完全是一派胡言,这样做只能把他们自己自绝于咨询对话之途,自绝于依法普选大门之外,除了“收档”、别无他途。
二○一七特首普选,必须依法办事,只能由提委会提名。郑宇硕一伙扬言不接受他们的方案就要“佔中”,那也只能用李飞的说法回应:“一定要佔中,我也没办法”,事实是所谓方案,明知违反《基本法》,不就是要为“佔中”找寻藉口而已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