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豪
毋庸讳言,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之间的制度和价值观是存在差异的。故此,中央政府当年才决定以“一国两制”的方式来处理香港回归后的管治问题,期望以“一国”的大框架来包容“两制”下的差异,容许香港保留原来的资本主义制度及生活方式,不要求香港走社会主义道路,以稳定人心,维持香港回归后的良好管治。
所以《基本法》的起草是创制性的伟大工程,它既要体现“一国”的精神和原则,也要保留“两制”的特点与元素,要让国家满意,也让港人满意,当中的挑战,可想而知!难怪当年《基本法》起草期间,邓小平说过:“‘一国两制’能不能够真正成功,要体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里面。”;《基本法》起草后,邓小平随即表示:“《基本法》具有歷史意义和国际意义。”
须忠实完整执行基本法
然而,《基本法》写得再好,毕竟只是条条框框,能不能够忠实、完整地执行,关键始终在于人,尤其在于行政长官。
《基本法》说明了,香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行政长官则是香港特区的首长,由中央政府任命,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领导特区政府,需要向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这样的宪制角色决定了,行政长官必须爱国爱港,尊重国家的政治体制,忠于国家也忠于特区,拥护一国也拥护两制。这可谓行政长官应具备的基本政治要求,不言而喻。
反对派连基本的政治要求也要否定,无事生非,自製争端。试问纽约市长能够不忠于自己的国家、宪法和宪法精神吗?教皇能够不信仰上帝吗?同样是不言而喻的。说到底,反对派就是没有诚心诚意尊重《基本法》,暗暗抵制香港已回归祖国,成为中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的根本事实。换另一个说法,就是要割裂“一国两制”,只讲两制,不知一国!甚至乎站在两制的一边来反一国!邓小平当年说得很直白,“主权问题没有妥协馀地”,而行政长官是否爱国爱港,亦直接关系到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问题,中央同样是没有妥协馀地的。
肩负推行“一国两制”重任
正如笔者开首所言,两制之间的制度和价值观是存在巨大差异的,当中的交融点繫于“一国”。如缺乏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一国底下,港人与内地同胞都是中国人,都是中国梦的一分子,两地的长远命运和利益都是一致的基础共识,两制之间是难以融和的,从中产生的尖锐矛盾,也会令香港人过得很苦。所以“一国”与“两制”之间是不能割裂的,彼此是一个整体。身为香港特首,肩负推行“一国两制”的重任,不能只爱国不爱港,或只爱港不爱国,必须同时爱国爱港。另一方面,由于《基本法》具体体现了“一国两制”的构思,遵守《基本法》自然成了拥护“一国两制”、爱国爱港的基本表现。
作者为时事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