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推动我国向全方位对外开放转变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各项工作中长期存在一种“左”的偏见,盲目自信,唯我独尊,排斥国外好的做法和经验,使我国经济管理、技术进步、产业发展等很多方面严重落后于发达国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对外开放的历史新时期。1979年初,国务院决定设立蛇口工业区。同年7月,中央批准广东、福建两省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设立经济特区,按照市场取向进行改革探索。1984年,国务院决定大连等14个沿海港口城市进一步对外开放。1985年,中央决定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福建厦漳泉三角地区开辟沿海经济开放区。1988年海南成为经济特区。1990年中央推进形成了以上海浦东为龙头的长江流域开放带。这一阶段的对外开放,引进了大量国外资金、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使国内商品市场丰富和繁荣起来,使市场因素在整个经济中的比重大幅上升,有力冲击了计划经济的樊篱,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作出了重大贡献。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之后,对外开放步伐进一步扩大,由沿海地区迅速向内陆腹地拓展。2001年底,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外开放进入一个新阶段。党的十六大以后,我国吸收利用外资从弥补“双缺口”为主转向优化资本配置、促进技术进步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转变,从规模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利用外资实现新发展,规模和质量全面提升。2003—2011年,我国非金融领域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累计达到7164亿美元,年均增长9.2%。2010年,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突破1000亿美元,2011年达1160亿美元,全球排名上升至第二位,并连续19年位居发展中国家首位。
改革推动了开放,开放也在倒逼改革。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例,为使国内经济制度与国际贸易规则接轨,中央政府部门清理各种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2300多件,地方政府共清理地方性政策和法规19万多件,使涉外经济法律法规与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相一致。一些长期难以突破的顽疾在这个过程中被顺利克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而得到进一步完善,经济社会迸发出更大活力。
改革开放推动我国向法治社会转变
我国有着数千年的封建历史传统。坚定走依法治国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巨大的历史进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改革开放时,邓小平同志就在总结历史教训的基础上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党的十四大明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后,依法治国的要求更加迫切,因为市场经济必须是法治经济。正是顺应这一历史发展潮流,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郑重地提了出来,并把过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提法改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极其鲜明地突出了法治的理念。1999年3月,全国人大对宪法进行了修改,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2年党的十八大进一步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能够从根本上杜绝“文革”那样的政治混乱,进而保障经济社会在稳定的环境下顺利发展。法治还是现代市场经济有机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主体的微观交易行为,比如商业谈判、签订契约、解决纠纷等,无不需要法治的规范。市场交易遵循成熟的法律制度,纠纷能在良善的司法体系中获得合理解决,市场主体就会产生稳定的预期,就会大大降低交易成本,市场经济的活力就会进一步释放。改革开放推动我国全面走向法治社会,必将进一步增强经济发展的活力。